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民初35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职务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安县殿华水果鲜菜店。
住所地:庆安县。
经营者:陈殿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泉,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庆安县殿华水果鲜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