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142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锋,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田县发达建材城,,住所地宁德市古田县城西街道罗华下街** 经营者:陈夏菊,女,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古田县发达建材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