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5775号之二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时尚欧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汪华永。
被告:中山市顺皇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
法定代表人:卢先喜。
被告:卢先喜,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时尚欧派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顺皇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卢先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