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5015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灵燕,女,198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灵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 谧人民陪审员 王霞萍人民陪审员 郑誉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