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160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青龙,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慧云卫生洁具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华北商贸城******,经营者王慧云。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慧云卫生洁具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