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267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赵坤,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翟秋平,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国际小商品市场****。
被告:深圳欧一派日化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水口花园东5巷**405/div>法定代表人:赵素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亚太飞鸿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西发**旭生研发大厦523div>法定代表人:王红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翟秋平、深圳欧一派日化电器有限公司、深圳亚太飞鸿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