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23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柯柯童鞋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华北鞋城D区7-15号,经营者潘正飞。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柯柯童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