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04民初1965号之一原告:周晓剑,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程程,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君,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骐佰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港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NG66N。
法定代表人:李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炳聪,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健,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周晓剑与被告上海瑞骐佰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2019年3月4日,本院通知第三人吴健参加诉讼。
原告周晓剑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晓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剑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周晓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