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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乐山新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21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乐山新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乐山新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2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新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肖坝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王露。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新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乐山新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乐山新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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