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3752号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华。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0元,由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