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29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城区中顺汽车饰品经营部,住所地。
经营者:林志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城区中顺汽车饰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惠城区中顺汽车饰品经营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惠城区中顺汽车饰品经营部的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惠城区中顺汽车饰品经营部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交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被告惠城区中顺汽车饰品经营部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作为确定本院管辖的依据。
被告惠城区中顺汽车饰品经营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惠城区中顺汽车饰品经营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惠城区中顺汽车饰品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