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1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康健汽车配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华宇路**。
法定代表人:康大为,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圣世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经济技开发区北城街道小里庄村南养殖区。
法定代表人:马中堂,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康健汽车配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圣世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
该判决书判决:潍坊圣世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山东康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名称为“汽车刹车变压调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11005××××.1)的产品的行为;
济南普川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山东康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名称为“汽车刹车变压调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11005××××.1)的产品的行为;
潍坊圣世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康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山东康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被告潍坊圣世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潍坊圣世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
本院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
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就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进行了约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0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