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197号原告崔晓光,男,汉族,1966年5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通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张六庄乡南宫井五彩渔具厂,经营场所高碑店市张六庄乡南宫井村。
经营者张振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晓光与被告高碑店市张六庄乡南宫井五彩渔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晓光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晓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晓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晓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