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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市海沧区金万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16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市海沧区金万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市海沧区金万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68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海沧区金万海手机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垵村东片**之三店面。

经营者:陆云芳,女,1971年7月4日出生,壮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海沧区金万海手机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璐璐) 人民陪审员 (万丽琼) 人民陪审员 (陈涛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 员( 陈 鹏 )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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