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110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山东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巧萍,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平度市。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巧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巧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