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执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被执行人:河北天元名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798429171A。
法定代表人:王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民终4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路易威登马利蒂与河北天元名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天元名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现被执行人河北天元名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天元名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