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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与陕西远景商贸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陕01民初1263号
案件名称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与陕西远景商贸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陕西远景商贸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民初1263号 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京畿道水原市灵通区梅滩洞416番地。

法定代表人:权五铉,该会社代理理事、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林,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远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甲字二号海星大厦二楼东厅。

法定代表人:刘玥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玖菊,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与被告陕西远景商贸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已预交),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负担。

其余500元,退还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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