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25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东元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中路70-18号。
经营者:许伟。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东元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期间,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承担经济损失、律师费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万元”。
2019年3月25日,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