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790号 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童家村(辉埠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铁峰、雷玉瑶,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企鹅之星制冷设备厂,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石坑仔江南豪苑G、H栋1层05号商铺。
经营者:林景灿,男,汉族,1980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杭州华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百丈村木桥头12-1号2-3楼。
法定代表人:何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企鹅之星制冷设备厂、杭州华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