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1652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英,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盼斐,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始县胡族道福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胡族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立俊。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沙湾家士铭日用杂品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涌村福龙路群星大街2号之6。
经营者:李式明。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固始县胡族道福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沙湾家士铭日用杂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以已与被告固始县胡族道福米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1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