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6民初1452号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
住所地:法国巴黎普罗旺斯路23/25号。
法定代表人:PaoLaPICCOLI。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登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666J6A)。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通关服务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易卫党。
被告:易卫党男,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登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易卫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登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易卫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