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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繁花贡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2072民初14946号之一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繁花贡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繁花贡茶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4946号之一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繁花贡茶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宝丰泰弘南路8号宝丰市场B31铺。

经营者:赖果媛,女,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繁花贡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

2019年4月27日,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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