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2555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颖,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颖、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