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907号之一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天誉大厦1701-1709房。
法定代表人:LITRAC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月红,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开轮,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开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开轮的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