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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452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452号 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江苏恒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人民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被告: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府路2008号。

法定代表人:程世友。

原告孔玮与被告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孔玮于2019年4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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