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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大顺镇倪海军百货门市部、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民终201号
案件名称寿县大顺镇倪海军百货门市部、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寿县大顺镇倪海军百货门市部;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民终20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寿县大顺镇倪海军百货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大顺镇西街店内。

经营者:倪海军,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寿县大顺镇倪海军百货门市部(以下简称倪海军门市部)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4民初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倪海军门市部营者倪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恒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倪海军门市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恒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恒安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证据保全程序违法,公证书不应当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不能认定倪海军门市部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公证法》《公正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证机关只能在规定的地区范围内进行公证业务,当事人应当申请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宜。

证据保全公证应当有两名公证员亲自办理。

而倪海军门市部的经营地点、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均在淮南市寿县,恒安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但是本案中的公证机关却是上海市长宁公证处,该公证处和本案没有关联性,其不能在核定的执业区域以外受理公证业务,因此该公证处没有管辖权,此外,该公证书只有潘某一人签名,其出具的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效力,不应当作为本案依据。

不能据此认定倪海军门市部存在侵权行为。

二、恒安公司提供的鉴定证明是其单方面的制作和陈述,既没有表述正品的质量标准,也没有提供所谓“假冒产品”的质量标准,其没有合法的鉴定资质,鉴定证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仅凭此就判定侵权是错误的。

三、一审法院认定倪海军门市部赔偿7000元,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

倪海军门市部并没有销售侵权商品,尤其是七度空间卫生巾销售数量很少,所得利润很少,而且从正规渠道进货,成本很大。

此外恒安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金额和计算方法。

四、恒安公司系恶意维权,其目的是为了牟利,并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恒安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了多达几十位侵权人,均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其自身公司没有派人参与。

恒安公司在购买商品、调查侵权的过程中没有向倪海军门市部告知,也没有和倪海军门市部协商如何处理,而是以侵权索赔为目的起诉到法院。

倪海军门市部之前并不清楚所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如果知道销售商品确实为侵权商品,愿意承担责任并整改。

恒安公司应该去寻找源头,起诉制造侵权商品的制造商,而不是受害者小商户们。

恒安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证据保全公证合法有效。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案涉公证的申请人是恒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公证处有管辖权。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倪海军门市部售出的商品系侵犯恒安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公证员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监督购买、封存商品并且出具公证书,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的情况下,公证行为合法、有效。

一审庭审中,通过对封存物品的当庭勘验比对,也己经确认了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合理。

该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大力宣传,己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享有很高的声誉,几乎在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

侵权行为己经严重侵害了恒安公司的商誉,给恒安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关于合理支出,恒安公司己提交相应发票予以证明。

四、倪海军门市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己经严重侵犯了恒安公司的商标权益,恒安公司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合法、合情、合理。

恒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倪海军门市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七度空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支付恒安公司商标侵权赔偿金15000元以及恒安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5000元,共计2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恒安公司成立于1985年3月16日,主要从事生产妇幼卫生产品、个人卫生用品等经营活动。

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国际公司)拥有注册号为第9571597号“七度空间”注册商标,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巾、卫生护垫、卫生垫等。

2015年6月23日,恒安国际公司授权恒安公司为第9571597号“七度空间”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

2016年2月25日,恒安国际公司授权恒安公司有权对假冒或仿冒产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就侵犯商标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等。

2018年6月6日,恒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6月7日,该公证处公证员潘某和公证人员干某陪同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姚远前往倪海军门市部,姚远当场购得七度空间卫生巾两包,公证人员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

恒安公司支付公证费1000元。

经恒安公司鉴定,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在倪海军门市部所购买的上述产品系假冒“七度空间”注册商标(第9571597号)的产品。

倪海军门市部的注册成立日期为2005年7月14日。

一审法院认为,恒安国际公司是“七度空间”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及客户美誉度,其商标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恒安公司作为“七度空间”商标的被许可人,有权就侵害“七度空间”商标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倪海军门市部销售假冒七度空间卫生巾的行为侵犯了恒安国际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赔偿恒安公司的损失、支付合理的维权费用。

对倪海军门市部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因恒安公司不能举出具体证据,综合考量倪海军门市部所处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经营时间、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倪海军门市部赔偿恒安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一、倪海军门市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倪海军门市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恒安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恒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恒安公司负担195元,倪海军门市部负担105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公证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为倪海军门市部销售;

二、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

恒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以其名义,向其所在地的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申请,对涉嫌侵犯恒安国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有关公证管辖的规定,公证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系倪海军门市部销售。

倪海军门市部一方面称其没有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一方面又称其从正规渠道进货,所得利润少,自相矛盾。

倪海军门市部关于购买商品时未告知,也未协商处理,不能据此认定倪海军门市部侵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

恒安公司系案涉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其出具的《鉴定证明》,虽系该公司单方出具,但鉴定证明与本院就案涉注册商标商品与被诉侵权商品的比对结果相吻合,两者可以互相印证。

在倪海军门市部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倪海军门市部未经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侵权。

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恒安公司有权以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恒安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倪海军门市部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倪海军门市部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倪海军门市部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经营时间、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结合恒安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酌情确定赔偿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当。

综上,倪海军门市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寿县大顺镇倪海军百货门市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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