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4民初24394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快易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昌宁路49号西苑新寓18幢102室(江宁高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9。
法定代表人:余凯军。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快易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在域名为“qichebolishui.com”的网站中使用原告“美的”企业字号;
2.立即停止在搜了网链接为“××”的网页中,使用原告第1475478号“”注册商标以及原告“美的”企业字号;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5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国内家电行业的知名上市公司,持有“”“”“美的”系列商标。
涉案的第37类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在有效期限内。
原告经调查发现:”的网站中,使用“美的服务中心”“南京美的空调售后维修官网”“南京美的电器维修售后服务中心”等表述,经营美的品牌电器维修服务。
载明的报修电话为:400-656-4546025-842××××88、025-85634406。
上述域名创建于2011年11月24日,未备案。
在搜了网的链接为××m”的网页中,使用原告“”商标,以及“美的服务中心”“南京美的空调维修服务中心”的表述,所留的联系电话为025-864××××99400××××45466。
在糯米网“https://www.nuomi.com/shop/19655024”、大众点评网“http://www.dianping.com/shop/58149891”、赶集网“http://nj.ganji.com/fuwu_dia157××××731x1x/service/”的相关网页中,显示400-656-454025-842××××88025-864××××919电话用户为被告。
且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器维修。
因此,涉案网站及网页的运营者均为被告。
被告在运营上述网站和网页进行家电维修服务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及“美的”字号,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上述网站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且侵权时间长、网络宣传范围广,应当判令被告作出高额赔偿。
本案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第1475478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
2.(2015)粤佛顺德第15044号公证书;
3.(2015)粤佛顺德第15052号公证书;
4.“2017年财富世界500强”证明;
5.(2014)粤佛顺德第8363号公证书;
6.(2014)粤佛顺德第8364号公证书;
7.域名“qichebolishui.com”的网页截图;
8.025-842××××888百度搜索截图;
9.被告在天极网、赶集网所留推广网页截图;
10.网××om”的截图;
11.400××××454646百度搜索截图;
12.被告在糯米网、大众点评网、赶集网所留推广网页截图;
13.证据7、8、9、10、11、12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证据14.光盘(证据7、8、9、10、11、12电子版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取证录像)。
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认证如下:证据1.2.3.5.6.有原件核对,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4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证据7-14的网页截图打印件与光盘内容一致,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经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证明过程真实,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一)原告的权利情况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00年11月14日注册了第1475478号“”商标,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使用范围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有效期自2000年11月14日至2010年11月13日,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3日。
上述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05年6月20日变更注册人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给原告。
1999年,国家工商局认定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商品上的“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4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空调、电风扇商品上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美的”文字+Midea图样)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3年。
2004年5月25日,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变更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9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准,原告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原告存续,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二)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情况2018年7月26日,登陆域名为“qichebolishui.com”的网站,地址栏显示“南京美的空调维修售后电话”等字样,页面顶部从左到右显示“美的服务中心24小时报修025-842××××888”;
页面底部左边从上到下显示“南京美的空调售后维修服务官网版权所有Copyrig××om南京美的全国联保2013年河北授权指定维修售后中心南京美的电器维修售后服务中心报修电话:400-656-45025-842××××888025-85634406南京美的空调维修,南京美的热水器售后维修,南京美的冰箱维修电话”,右边以较大字体显示“美的空调专业维修”。
经百度网搜025-842××××888快易达”关键词,显示结果中含以下链接信息“小天鹅TB65-3168G维修……江苏南京快易达电器有限公司电025-842××××888……”“南京快易达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家电维修……服务热025-842××××888……”。
点开上述第一个链接,显示被告是小天鹅TB65-3168G全国维修点102个的其中一个,电025-842××××888;
点开上述第二个链接,显示南京快易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是苏宁旗下组建的电器销售及售后一体的家电维修服务公司,服务热025-842××××888。
原告认为,qichebolishui.com网站的服务电话与被告在推广网站所使用的电话号码相同,故上述网站由被告运营。
关于原告企业字号“美的”使用的问题:上述网站地址栏使用了“南京美的空调维修售后电话”字样,网页上使用了“南京美的空调售后维修官网”“南京美的电器售后服务中心”等字样,“美的”结合“售后服务”“维修服务中心”使用,其含义为原告指定的售后服务点,不属于合理性使用。
2018年7月26日,登陆网址××om”的网页,地址栏显示“南京美的空调维修电话”等字样,页面顶部从左到右显示“美的服务中心美的服务400××××454646(分上下两行)”;
设有美的首页、美的介绍、美的产品展厅、公司相册、联系我们等栏目,页面左边的“产品系列”栏目从上到下显示“南京美的空调维修电话鼓楼区美的售后服务中秦淮区美的售后服务中栖霞区美的售后服务中……”;
“公司介绍”栏目左上方以黑底白字显示“”标识,文字介绍中使用了“南京美的空调客服400××××454646”等字样;
点开“美的介绍”子页面,详细信息从上到下显示“公司名称:南京美的空调维修服务企业类型:国有企业经营模式:生产型注册资本:10万法人代表:陈先生成立时间:2012/12/17所在地区:江苏南京市品牌名称:南京美的空调维修主营产品:美的空调维修025-864××××919主营行业:电器维修及安装员工人数:1公司网××om”。
经百度网搜索“南京快易达有限400××××454646”关键词,显示结果中含以下链接信息“快易达电器有限公司电话.地址.价格……百度糯米……电400××××454646……”“南京快易达电器有限公司苏宁专业电器维修服务……南京赶集网……”。
点开上述第一个链接,显示内容为“快易达电器有限公司地址:鼓楼-湖南路湖南路58号电400××××454646”;
点开上述第二个链接,显示内容为“苏宁专业电器维修服务、阳光服务,口碑第一联系电400××××454646,服务介绍:快易达电器是苏宁指定维修点专业人员持证上岗、上门快、服务好……”。
原告认××om网站的服务电话与被告在推广网站所使用的电话号码相同,故上述网站由被告运营关于商标比对。
原告认××om网站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第1475478号商标构成相同。
关于不正当竞争。
原告认××om网站地址栏使用了“南京美的空调维修电话”,页面使用“美的服务中心”“美的首页”“美的介绍”等表述,属擅自使用了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美的服务中心”等字样包含原告授权或指定的含义,不属于合理性使用;
若合理使用,被告应当说明维修服务的范围包含原告的品牌,而非直接使用原告商标并标注是售后维修服务公司。
庭审中,原告述称,美的品牌商品维修点需要筛选、签订合同、授权后才能使用原告商标,售后电话都是统一的400×××989-9315,客服按照距离自动派单,维修点均无自己的网站,客户只能通过电话报修。
(三)其他南京快易达电器有限公司是成立于2014年6月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电脑、电器、制冷设备、冷暖设备的维修及销售等,注册资本10万元。
原告主张本案合理开支包含律师费10000元,经济损失由本院酌定。
庭审中,原告主张两涉案网站仍正常运营,经本院查核,两涉案网站仍正常运营,虽然网页内容有部分改动,但涉案两网站仍使用了“南京美的空调维修”等字××om网站仍使用了“”标识。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对于下列事项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涉案网站是否由被告所运营的问题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涉案网站所使用的服务热线与被告在推广网站所使用的服务电话一致,原告据此主张涉案网站为被告运营,并已尽了基本的举证责任,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提出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原告主张涉案网站为被告运营,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查明的事实,原告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第147547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故原告作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至于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被告使用“”标识,××om网页中的文字介绍等内容可以看出,其指向于服务而非商品,能够起到说明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的使用。
其次,被告在该网站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第1475478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相同。
原告否认被告属于其指定维修商,对此被告应负举证义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而且,被告的使用行为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正当使用。
综上,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om网站上使用了与原告第1475478号“”相同的商标,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浏览,进行宣传,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第14754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主张被告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原告作为国内知名上市公司,“美的”既是其商标,同时也是其企业名称,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涉案网站宣传内容,被告载明其为“南京美的空调维修”“美的服务中心”的行为,按照一般理解是表明其是原告指定的售后维修服务网点,但被告并没有举证该情形属实,上述行为确会侵害了原告基于良好商誉建立的对消费者售后服务,属于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原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在涉案两网站停止使用“美的”字样的行为。
三、关于赔偿损失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未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考虑原告商标及市场的知名度,综合被告的主观状态、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原告诉请超出的数额,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快易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网址为http://www.qichebolishui.com、http://njmeidi12.51sole.com的网站中使用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美的”字号;
二、被告南京快易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网址为http://www.qichebolishui.com的网站中使用侵害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4754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被告南京快易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5000元;
四、驳回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南京快易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