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民初4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标,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芙蓉,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缪军伟,男,汉族,1991年12月3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缪军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