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3387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杏桃,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日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经发********iv>法定代表人:段婉蓉。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日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