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20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莱州市土山镇宁宁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莱州市土山镇提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83MA3KAA4M89。
经营者:徐肖霞,女,汉族,1971年5月17日出生,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甜丽,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土山镇宁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莱州市土山镇宁宁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州市土山镇宁宁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