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06民初7724号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26281639)。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25号楼-1层-102-2室。
法定代表人:白绍鸣,该公司经理。
被告:香港麦乐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轩尼诗道253-261号依时商业大厦1902室。
法定代表人:卢通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麦乐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