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民初6635号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住所地瑞士楚格州CH-6300,巴赫霍夫广场。
代表人:DaehyunKim。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乐凯,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言春,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州市梓翔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狮岭镇新扬村自编新扬村五队新村七巷4号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W。
法定代表人:唐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昌,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木村原宿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自编康政小区一街A02号2-4.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A。
法定代表人:唐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昌,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以下简称MCM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梓翔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翔公司)、广州市木村原宿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村原宿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MCM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乐凯、邹言春,被告梓翔公司、木村原宿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MCM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100万元;
3、两被告在《广州日报》、《羊城晚报》上公开登报致歉、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5cm;
4、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18418元。
5、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梓翔公司将网站域名××无偿转让至原告名下。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全球著名的奢侈品生产商之一,其“MCM”品牌于1900年在德国慕尼黑诞生,至今已有百年的历史。
MCM生产包括珠宝、手表、香水、服装、箱包以及小型皮具等在内的超过五百款的产品。
它时髦、奢侈而实用的产品非常畅销。
今天,MCM承袭其一贯的款式时尚、品质精良的风格与传统,演变成为全球知名的奢侈品牌之一。
在中国,MCM已成为年轻人心中最时髦的奢侈品牌,皮包价格从人民币4000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均价在人民币8000元。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原告先后在中国地区注册了第G623685号“”、第G588297号“”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的背包、箱子、旅行包、雨伞等商品上。
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以及大量广告宣传和推广,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国际奢侈品品牌的形象深入人心。
两被告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天猫网网店——米茜米旗舰店以及其官方网站(××),对外销售仿冒“MCM”品牌的包袋。
其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如下:1、两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开设的网店及其官方网站上销售标有与“MCM”商标极为相似标志的包袋,其标志均由“MXM”与带翅膀的图形组成,在视觉上与“MCM”商标几乎相同,极易导致混淆,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其销售的包袋的款式与MCM品牌几乎相同,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其官方网站使用了大量虚假信息,对其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极易让消费者认为其与原告具有某种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两被告未经原告的授权许可,擅自销售带有与“MCM”商标极为近似标志的包袋,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其销售的包袋款式与MCM品牌的几乎相同,网站上也作了大量的虚假宣传,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两被告利用原告的商誉和原告品牌的卓越声誉,获取非法利益,主观恶意明显并且情节恶劣,客观上不仅淡化了原告商标权,也造成市场上的混淆,误导了消费者;
同时,两被告利用网络平台销售侵权产品,影响范围极广,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多年付出巨大人力、财力建立起来的品牌形象和良好商誉造成了严重影响,无视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应当予以严厉制裁和打击。
两被告共同答辩称:1、我方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上是由两被告独立实施,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有意思联络,就算有造成侵权行为,两被告也应当各自承担责任。
3、被告使用自有的美术作品、外观设计、注册的商标,没有侵害原告的权利。
4、根据相关规定,侵犯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属于两个不同的案由,应当分开诉讼。
5、起诉状上没有原告本人的签章,无法确认本次诉讼是否是原告的意思表示。
6、对于公证申请人,我方认为没有证据反映原告公证书的申请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关于原告MCM公司注册商标情况。
第G623685号“”商标的注册人为MCM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8类,包括包、背包、挎包、钱夹等在内,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7月7日至2024年7月7日。
第G588297号“”商标的注册人为MCM控股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8类,包括包、背包、挎包、钱夹等在内,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6月19日至2022年6月19日。
关于MCM公司产品的知名度情况。
MCM控股公司为证明上述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提供了MCM官网的品牌故事、中国境内门店信息及精品店一栏的网页截图、2014年MCM店铺分布以及店铺情况、品牌店销售数据、品牌明星代言及活动赞助资料、2008-2012年广告宣传及推广活动资料、2013-2014年广告宣传视频,爱奇艺网、腾讯网、搜狐网、新浪微博、if时尚杂志等媒体上关于其品牌价值的相关报道、国家图书馆关于该品牌的检索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两被告注册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情况。
MCM公司对唐军申请注册“MX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MXM及图”与MCM公司先注册的国际注册商标第588297号、第614048号、623685号、1927130号“MCM及图”构成近似商标,“MXM及图”注册申请对MCM公司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并作出(2016)商标异字第0000025499号《第13979573号“MX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MCM公司对第8217768号“MXM”商标(注册人为唐军)提出无效的宣告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MXM”商标与MCM公司先注册的国际注册商标第588297号、614048号、623685号、1927130号“MCM及图”商标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等,并于2016得8月31日,依法作出商评字【2016】第0000076894号《关于第8217768号“MX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MXM”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唐军对该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因唐军无正常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依法作出(2016)京73行初56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被告梓翔公司为证明其享有“MXM及图”的排列图的外观专利,提交了第3341460号、3363723号专利证明书(专利号分别为ZL20153005××××.5号、ZL201530119939.5号)。
被告木村原宿公司为证明其享有“MXM及图”的商标权,提交了第13066810号商标注册证,法国商标注册证(编号134028315)。
原告认为第3341460号、3363723号专利证明书所载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32430号、32420号无效宣告决定书复印件。
原告为证明唐军注册的13066810号、13979573号、7819361号注册商标“MXM及图”无效,提交了北京知识产权局(2017)京73号行初9300号、9301号、4731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上述决定书及行政判决书均没有原件核实,两被告不予确认。
两被告认为(2017)京73号行初9300号、9301号、4731号案已上诉,二审尚未审结。
被告梓翔公司为证明其对“MXM及图”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提交了国作登字-2015-F-00224702号作品登记证书。
关于被告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事实。
2017年3月23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接受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代理人邹言春(即本案原告代理人)申请,对登陆梓翔公司“MXM”官网的过程及打开“MXM”官网所显现的网页进行公证【公证号为(2017)沪长证字第1809号】。
该公证显示梓翔公司生产的产品的logo是“”。
产品包括各种款式的单肩包、双肩包、钱包、手提包等,产品上均有“”标识。
2017年4月14日,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代理人邹言春登陆天猫网,在“木村原宿旗舰店”购买了“木村原宿2017新款女士黑色双肩包”1个,支付了69元。
该网站网页有经营者木村原宿公司的营业执照,销售的商品有各种款式的单肩包、双肩包、腰包等,产品上均有“”。
上述网上购物过程、网页内容由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并对网页实时打印,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公证号为(2017)沪长证字第2335号】。
2017年4月17日,邹言春在上海市长宁公证处收到上述所购货物的包裹,并进行了拆包、查看。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对邹言春上述包裹的签收、拆包、查看过程进行公证并对包裹、货物即女士双肩包进行了拍照,对货物及快递单进行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公证号为(2017)沪长证字第2336号】。
2在确认公证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当庭开拆可见:快递外包装盒上印有“”标识,包装盒内有黑色双肩背包一个及赠品小熊一只。
黑色背包表面金属牌印有“”标识。
2018年3月9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接受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代理人尉力申请,对登陆梓翔公司在天猫网上开设的“米茜米旗舰店”的过程及该店有关网页进行公证【公证号为(2018)沪长证字第901号】。
该公证显示,“米茜米旗舰店”销售的产品有各种款项的单肩包、双肩包、腰包等,产品上均有“”标识。
同日,上海公证处接受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代理人尉力申请,对登陆木村原宿公司在天猫网上开设的“木村原宿旗舰店”的过程及有关网页进行公证,公证号为(2018)沪长证经字第900号。
该公证显示,“木村原宿旗舰店”销售的产品有各种款项的单肩包、双肩包、腰包等,产品上有“”标识。
梓翔公司认为其自2018年8月6日起关闭“米茜米旗舰店”,提交了(2018)粤广花都第19210号公证书及网页打印件。
木村原宿公司认为其自2018年8月6日起关闭“木村原宿旗舰店”,提交了(2018)粤广花都19209号公证书及网页打印件。
该两份公证书显示在2018年8月6日,上述两家网店无法链接。
关于两被告销售所控侵权产品获利情况及原告的维权支出情况。
诉讼中,根据MCM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出具调查令。
MCM公司持调查令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取了“米茜米旗舰店”的销售数据,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了“木村原宿旗舰店”的销售数据。
庭审中,MCM公司综合从上述两公司调取的销售数据,主张木村原宿公司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销售金额1300991.66元,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25日销售金额252419元。
主张梓翔公司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销售金额2553364.42元,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25日销售金额580567元。
梓翔公司、木村原宿公司对MCM公司主张其因侵权获利的金额不予认可,认为统计的笔数与所附图片中显示的评价数不同,其统计的与单价乘以数量不相符。
原告为证明其制止被告侵权而支出律师费、公证翻译费、证据收集及诉讼的差旅费等111649元,提供发票、银行业务凭证等,两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另,原告认为两被告的实际控制人是唐军,是同一控制下关联公司进行的有组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MCM公司是在瑞士注册的公司,故本案是涉外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MCM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制止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关于梓翔公司、木村原宿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MC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问题。
MCM公司是第G623685号商标、第G588297号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MCM公司依法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从MCM公司提交的MCM官网的品牌故事、中国境内门店信息及精品店一栏的网页截图及相关媒体的报道等资料,可知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
木村原宿公司、梓翔公司生产、销售的包与第G623685号商标、第G58829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同类商品。
包上使用的“MXM及图”标识(“”、“”),与第G623685号“”商标(“”同时也是第G588297号注册商标的基本图形)构成在字母、图形、以及二者的组合结构上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
木村原宿公司、梓翔公司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MXM及图”标识(“”、“”),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本院认定其侵犯了MCM公司的第G623685号商标、第G588297号商标专用权。
梓翔公司抗辩其对“MXM及图”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对“MXM及图”的排列图享有外观专利权,但提交的相应作品登记证书及专利证书的登记时间均在MCM公司商标注册时间之后,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梓翔公司、木村原宿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MCM公司的产品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梓翔公司、木村原宿公司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主观上带有明显故意,有违诚实信用;
客观上极易造成消费者将被告产品与MCM公司商品相混淆,显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关于梓翔公司、木村原宿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梓翔公司、木村原宿公司实施了侵害MC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实施上述行为、赔偿MCM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MCM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不正当竞争所受到的具体损失,虽主张按照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销售数据计算梓翔公司、木村原宿公司所获得的具体利益,但该计算方式不具客观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综合考虑以下情形:1、梓翔公司、木村原宿公司作为包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对MCM公司的包类产品情况知情,主观上为故意。
2、从梓翔公司、木村原宿公司网络销售侵权产品看,梓翔公司、木村原宿公司生产、销售时间长、数量大、销售金额较大。
3、梓翔公司、木村原宿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MX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裁定“MXM”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MXM及图”的排列图的外观专利宣告无效及收到本案诉讼材料之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
4、MCM公司第G623685号商标、第G588297号注册商标及其包类产品在中国国内及国际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
5、MCM公司为制止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翻译费,证据收集及诉讼的差旅费等111649元。
为此,本院认为梓翔公司、木村原宿公司故意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销售金额较大,本院酌定梓翔公司、木村原宿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为600000元、400000元。
虽然两被告均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从现有证据看,两被告是各自独立进行,不是共同进行,故对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MCM公司主张在《广州日报》、《羊城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的诉请。
本院认为MCM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梓翔公司、木村原宿公司的行为对其确已造成不良影响,MCM公司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地区的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的有关纠纷,由广州互联网法院管辖,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对原告要求梓翔公司将网站域名××无偿转让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处理,不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梓翔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享有的第G623685号商标、第G5882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木村原宿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享有的第G623685号商标、第G5882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广州市梓翔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人民币600000元;
四、被告广州市木村原宿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人民币400000元;
五、驳回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被告广州市梓翔皮具有限公司负担11280元,由被告广州市木村原宿皮具有限公司负担7520元。
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梓翔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木村原宿皮具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