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巨野县大谢集镇旺客隆副食超市(原巨野县大谢集镇旺客隆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巨野县大谢集镇芙蓉路路西。
经营者:刘久波,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苏典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工业园区118号。
法定代表人:丁保军,董事长。
上诉人巨野县大谢集镇旺客隆副食超市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苏典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查明,原巨野县大谢集镇旺客隆超市已更名为巨野县大谢集镇旺客隆副食超市。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巨野县大谢集镇旺客隆副食超市以其已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巨野县大谢集镇旺客隆副食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巨野县大谢集镇旺客隆副食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巨野县大谢集镇旺客隆副食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