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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济南历下静雅轩电子产品经营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02民初2610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济南历下静雅轩电子产品经营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静雅轩电子产品经营中心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2民初261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振纲(TIMCHEN-KANGCHAO),总经理。

被告:济南历下静雅轩电子产品经营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姜文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静雅轩电子产品经营中心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济南历下静雅轩电子产品经营中心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历下静雅轩电子产品经营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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