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2582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胡旭仙便利店,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影星街21号(自南向北第7-8间)。
经营者:胡旭仙。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胡旭仙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