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民初2351号 原告:哈尔滨杨国福麻辣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奋斗街。
法定代表人:朱东伟。
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广久小吃店。
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华中南路668号1幢105。
经营者:王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杨国福麻辣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广久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杨国福麻辣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