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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颖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来布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2111号
案件名称宁波颖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来布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颖奇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来布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111号 原告:宁波颖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666弄185号3楼。

法定代表人:黄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来布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工业区东苑三区25-27号。

法定代表人:连振云,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波颖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来布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宁波颖奇日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颖奇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颖奇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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