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489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丰盛(信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东镇街道六运信宜产业转移工业园内域强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坤,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正宇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金丰盛(信宜)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
原告胡正宇于201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正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
原告胡正宇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