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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乐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乐创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韩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民终4515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乐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乐创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韩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乐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乐创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韩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4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乐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吴领棠。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洪,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欣,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审被告:广东乐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吴领棠。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韩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吴领棠。

上诉人佛山市乐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乐创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韩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0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乐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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