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4810号 原告:M。
法定代表人:石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兴隆镇一诺百货店,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兴隆镇庞庄村一诺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80828MA3MPQ0BXX。
经营者:王海贞,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乡县兴隆镇一诺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