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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柯耐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一连通连接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民初21875号之一
案件名称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柯耐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一连通连接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柯耐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一连通连接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21875号之一原告: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滇路XXX号XXX幢第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ALESSANDROANTONIOLUIG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梦,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柯耐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一连通连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淼,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莫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柯耐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耐特公司)、深圳市一连通连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连通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雷莫公司诉称,原告系中国境内有权使用中英文商标“雷莫LEMO”及专营雷莫/LEMO产品的唯一权利人,在中国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

原告发现柯耐特公司在1688网站上推广销售仿制“雷莫LEMO”连接器产品。

随柯耐特公司销售的雷莫仿品一同寄送的送货单上显示一连通公司的送货章。

原告认为两被告共同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被告柯耐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柯耐特公司住所地在深圳,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在深圳,故本案应当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通过中国1688网等销售的连接器产品侵害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该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原告所诉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即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柯耐特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深圳市柯耐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宫晓艳审 判 员  姜广瑞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嘉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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