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民初3030号原告: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孙小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光,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紫彬,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8。
法定代表人:孙会喜,董事长。
被告:孙会喜。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丹,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孙会喜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光、龚紫彬,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孙会喜,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荣格”作为其企业字号、集团字号,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变更企业名称、集团名称,新名称不得包含“荣格”字号;
2.判令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宣传中实施冒用原告资质、荣誉、历史的商业混淆行为,并停止冒用原告注册商号“荣格科技集团”;
3.判令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停止在经营场所、产品标识、企业广告及产品广告、商业活动中使用和授权他人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和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荣格”;
4.判令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声称其具有国家直销牌照、系高新技术企业、享有发明专利、具有保健食品许可等虚假宣传行为;
5.判令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网站首页、×××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就其侵害原告权益的商业混淆行为、侵害商标权行为、虚假宣传行为、破坏原告生产经营行为、商业诋毁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6.判令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孙会喜就其等商业混淆、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三项攀附原告商誉的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3000万元(暂定,以查明的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利润为准),就其等直接破坏原告生产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2300万元,就其等诋毁原告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100万元,并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两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人民币612万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6012万元。
7.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孙会喜的投资、经营下,自成立起即违背公平诚信的商业道德,持续实施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害商标权行为,具体事实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商业混淆行为,攀附原告商誉,牟取不正当竞争利益。
(一)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企业字号、集团字号中,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荣格”,该字号同时是原告注册商标名称和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
1.“荣格”既是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也是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
原告注册成立于2005年9月2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8008万元,是一家立足健康产业,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高科技企业,旗下拥有多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产业涉及保健食品、日化用品、家用小电器等领域。
经多年市场经营,原告现为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认定的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全国直销行业质量领军企业,是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认定的全国百佳质量诚信标杆示范企业,是深圳市保健协会认定的深圳健康产业领军企业,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荣格保健品有限公司系广东省保健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深圳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会理事单位。
原告在全国拥有近万家专卖店,产品覆盖我国大陆各个省份。
2013年8月,原告获得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成为深圳市第2家、广东省第3家具有直销资质的内资企业。
2011年4月,原告以自身为核心、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为成员,注册“深圳荣格科技集团(简称荣格科技集团)”商号。
“荣格”商标商品,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企业名称“荣格”在保健品、日化品、小家电等产品领域具有相当的市场影响。
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原告在1-24、26-34、36-45等商品类别中合法享有“荣格”图文组合的商标权利,其中“荣格”文字既是原告的注册商标名称,又是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
2.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于2015年7月22日,其控股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孙会喜。
被告孙会喜曾为原告股东、董事长,2014年5月29日从原告处完全退股,2015年7月29日不再担任原告董事长。
2015年7月22日,即将不再担任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孙会喜,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荣格”,注册成立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原名,2018年6月15日变更为现名)。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保健品、日化用品,与原告经营范围完全一致。
2018年6月8日,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了以其为核心的“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商号。
(二)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孙会喜经营下,长期、持续进行误导宣传,引人误认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商品即原告商品、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是同一企业或关联企业。
1.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持续冒用原告历史、业绩,甚至声称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是原告的延伸主体,恶意攀附原告商誉、引发市场公众误认。
(1)2018年4月下旬,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陈某在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廊坊地区业务拓展大会上公开演讲,对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荣格”“荣格公司”模糊自称,冒用原告的国家直销资质,声称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是原告发展的“新阶段”。
(2)2018年6月2日,在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举办的“前海荣格集团2018年度盛典”上,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高管人员再次在大会上声称“我们荣格从成立到现在已经走过了十几年”,明显攀附原告经营历史。
(3)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的广告宣传中,持续以原告注册商号“荣格科技集团”自称,或以“荣格”“荣格集团”模糊自称,故意引发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
(4)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其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编印的《前海荣格企业手册》、市场推广宣讲中,声称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历史十几年,但实际其注册成立不足3年。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自我宣扬的企业历史事件中,诸如2013年出资200万成立深圳市荣格爱的力量公益基金会、2013年取得国家商务部直销许可证、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均系冒用原告或原告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资质、荣誉、历史。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网站的宣传资料下载版块的海报和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编印的《前海荣格企业手册》中,以“荣格”自称,将原告的企业历史接续排印在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之前,直接刊载、引用原告的各项资质、荣誉,恶意引导公众误认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系同一或关联企业。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网站上“荣格慈善事迹”列举了2008年至2013年共15件慈善事迹,均为原告的慈善事迹且发生在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之前。
2.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冒用原告的特许专营资质。
依据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任何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目前,深圳市仅2家企业获直销许可资质,广东省仅7家。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设立至今,从未取得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但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和微信的广告介绍、业务拓展会议演讲等对外宣传中,反复宣称其于2013年8月取得商务部直销经营许可。
而实际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2013年尚未注册成立,且据商务部网站查询,2013年深圳市仅原告一家企业取得直销经营许可。
2018年6月,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编印的《前海荣格企业手册》第9页公然编印、展示原告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并故意缩小企业名称,使公众难以辨识资质主体,引发公众误认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具有直销经营资质。
二、两被告擅自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侵害原告商标权。
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原告在1-24、26-34、36-45等商品类别中合法享有“荣格”图文组合的商标权利,其中“荣格”文字既是原告的注册商标名称,又是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
(一)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成立起即在展览、会议等宣传推广活动中,长期冒用原告注册商标。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开始,在商业活动中长期冒用原告注册商标,2017年下半年起逐步撤换,但经原告公证保全,以下事实至今确凿可查。
1.2017年1月16日,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年会现场显著位置使用原告的荣格注册商标和原告注册商号“荣格科技集团”。
2.2017年2月15日,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网站上宣传的企业日历,印制了原告的荣格注册商标。
3.2017年5月28日,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永城市场启动会议现场,显著位置使用原告的荣格注册商标。
4.2017年9月17、18日,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新品发布会暨佳木斯地区业务拓展大会现场显著位置使用原告的荣格注册商标。
5.2017年11月4日,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其齐齐哈尔地区新品发布会,现场显著位置使用原告的荣格注册商标。
6.2018年6月17日,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河北邢台地区形象店,在店面牌匾显著位置悬挂原告的荣格注册商标,被告孙会喜在该牌匾原告的荣格注册商标标识下留影并在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公开传播。
7.2018年6月,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编印的《前海荣格企业手册》第16页,宣传图片建筑物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
以上使用事实,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又以网站、微信等方式广泛对外传播、宣传。
(二)被告孙会喜非法许可他人使用原告注册商标。
2016年6月20日,被告孙会喜与案外人刘x、王x签署《关于合作开发“荣格云商”项目的合作协议》,非法出租原告的特许经营资质,后其等合作的“荣格云商”网页和“荣格云商资讯”微信公众号及“体验店门头”样版,均使用原告的荣格注册商标。
(三)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商品广告中,揸自大量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荣格”。
经2018年7月7日公证保全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1.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在售商品列表,商品分类名称为“荣格商品”“荣格保健品”“荣格日化品”“荣格护肤品”“荣格营养品”,直接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荣格”文字,且商品品类与原告经营商品类别相同,足以引发市场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
2.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在售的161种产品中,具体产品页面的广告中使用“荣格”标识推广商品的累计144种,占89.44%。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在售161种产品,总定价为人民币31942元,具体广告页面使用“荣格”商标的产品定价总额人民币28358.5元,占全部产品总定价的88.78%。
3.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售卖的“荣格?铁棍怀山粉”商品,直接在产品包装上冒用原告注册商标“荣格”甚至在经销单位上直接印制原告企业名称。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上的全部产品广告,都不提及其包装上印制的商标,而是持续冒用原告注册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荣格”。
三、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冒称其不具有的资质、荣誉。
2018年6月,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编印的《前海荣格企业手册》多处虚假宣传,以求在与原告的市场竞争中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第18页,印制2份他人的专利证书,却故意缩小权利人字号使公众难以辨识,误导公众错认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具有专利。
第18页,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声称具有100多人的教授/博士研发团队、制订国家/国际标准46项、通过多区国际认证、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均非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具备的资质、荣誉。
第18页,印制的3个保健食品许可证号,均非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第27页,编印的9个资质、荣誉牌证中,除中间列两项系被告孙会喜个人荣誉外,其余7项牌证均非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具备的资质、荣誉。
四、两被告违背商业道德,直接破坏原告生产经营,意图使原告丧失竞争能力。
(一)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采用伪造印章、伪造签名的手段,冒名挂失重领原告营业执照、挂失重领原告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将原告法定代表人违法变更为被告孙会喜、挂失重刻原告印章,导致原告经营近乎瘅痪达七个多月。
2016年5月16日,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伪造原告印章、伪造原告法定代表人孙小玲签名的方式,谎称营业执照遗失,向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虚假挂失并补领了原告的营业执照。
2016年5月16日,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伪造原告印章的方式,谎称原告组织机构数字证书遗失,向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冒名补领了原告的数字证书。
2016年5月19日,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使用3天前骗领的数字证书,向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电子申请,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非法变更为被告孙会喜,并使用其3天前骗领的原告营业执照,换领了原告的新营业执照。
2016年5月23日,被告孙会喜持前述骗领的营业执照、以原告“法定代表人”名义,谎称原告公司印章遗失,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申请印章刻制许可并重刻了原告公司印章。
同年11月4日,被告孙会喜再次冒用原告“法定代表人”名义向公安机关申请重刻了原告的财务专用章。
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冒用原告名义办理上述挂失重办业务使用的原告公司印章、原告法定代表人孙小玲的签名,均系伪造。
2016年7月27日,数安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决定注销前述以伪造印章手段申领的数字证书;
2016年12月21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经行政调查和听证程序,决定撤销原告2016年5月16日的补照和5月1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的变更登记,并依法缴回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冒名违法取得的原告营业执照(后因被告拒不向工商机关缴回,原告登报公告);
2017年3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依法撤销了前述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冒用原告名义非法骗取的刻制印章许可,并确认据此新刻的印章无效、依法缴回。
(二)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围堵原告总部,破坏原告办公秩序,使用非法刻制的原告印章冒用原告名义发布虚假信息,“开除”“任命”原告中高层管理人员,破坏原告经营管理。
1.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冒名注册“荣格科技集团总部”等微信公众号,冒用原告名义发布诸多破坏原告经营管理的信息。
后经原告向微信运营商投诉后,微信号注销,相关文章未能及时保全。
2.2016年6月1、2日,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人员在被告孙会喜带领下,围堵原告总部办公区,被告孙会喜持非法骗取的营业执照,自称原告法定代表人,要全面“接管”原告。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人员王x婷、杨x、王x等人强占原告办公区,意图抢夺文件、证照。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人员胁迫原告总裁秘书打开总裁办保险柜,抢走公司商务手机1部、公司车辆备用钥匙1串、公司重要文件资料1套,强制搜查原告客服经理胡x洋私人物品,驱逐原告来访客户,原告总部100余名员工无法正常工作。
3.2016年10月14、16日,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利用非法刻制的原告印章,冒用原告名义,通过微信公众号向原告全体员工和商业合作伙伴发布所谓《开除通知》《重要人事任命》《告员工书》,公然诬蔑原告的合法高管孙小玲、路x扬、李x生三人“剽窃”,声称“开除”3名原告高管,并作出一系列新的“人事任命”。
原告合法印章当时效力不明、被告孙会喜骗取的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尚未被工商机关撤销,原告管理层难以对员工有效解释相关事实的法律性质,原告全国各地200余名员工和近万家专卖店无所适从,经营活动陷入混乱。
4.2016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人员在被告孙会喜带领下在原告公司附近的高新南六路挟持公司财务经理戴x长达3个小时,抢走了公司账户U盾一批。
原告当时已报警。
5.2016年11月,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利用违法骗领的原告营业执照、公章,在深圳市社保局恶意更改原告社保账户密码,并取消原告2名员工的社保缴纳,破坏原告管理、侵害原告员工利益。
(三)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指使人员删除原告网络服务器中的经营数据和业务系统,又带走从事系统恢复工作的原告员工,又撬门搬走原告备用服务器。
2016年10月9日,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收买原告的信息管理员聂x云,将原告网络服务器上的全部经营数据和业务系统删除,聂x云亦自此与原告公司失联,导致原告与全部各地近万家专卖店的交易结算数据丢失,逾千万货款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无法结算,经营体系陷入瘫痪。
2016年10月16日凌晨,在原告公司组织重建系统、恢复数据的关键时期,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人员在被告孙会喜带领下,又自南山科技园瑞驰酒店将加班结束的原告员工陈x锋、张x强行带走,原告的系统抢救工作被迫中止。
2016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人员再次前往原告总部扰乱办公秩序,其中两名人员在办公楼负二层强行撬开原告机房,搬走原告正在运行的5台备用服务器及附属设备。
原告当时已报警,深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向物业公司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但因被告孙会喜再次以骗取的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出面阻却,公安机关无法处置,该事被以民事纠纷搁置。
(四)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纠集人员非法围堵原告仓库、阻碍发货,乃至公然抢夺原告成品货物并对外销售,非法牟利。
2016年10月14日,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利用非法刻制的原告印章和被告孙会喜非法骗取的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传播所谓《关于规范荣格物流发货的通知》,要求原告各地分支机构听从被告孙会喜的调度指令。
2016年10月26日深夜至27日凌晨,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人员在被告孙会喜带领下,雇佣多达7辆大型货柜车,前往深圳市龙岗区同乐科技园内原告的物流总仓,再次利用被告孙会喜的所谓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持被告孙会喜书写签名的所谓“发货通知”,迫使原告仓管员打开仓库大门,直接从原告总仓内拉走保健品、日化品、净水机等原告商品,货值超过人民币2240万元,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将该批商品向市场销售牟利。
抢夺商品同时,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还将原告总仓物流管理服务器、监控录像机、网络交换机等设备带走。
2016年10月下旬起,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雇佣大量人员围堵原告在深圳龙岗区同乐科技园的物流总仓,导致原告大量订单无法按时发货。
被告孙会喜还利用曾经营管理原告、了解原告业务体系的便利,指使大量人员围堵、威胁原告在郑州、××、××、××等地的物流仓库,因前述原告执照、印鉴、法定代表人的非法变更,公安机关均无法处置两被告对原告生产经营的公然破坏。
直至2017年1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为保全裁定书,禁止被告孙会喜再以原告股东名义实施任何行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才有所收敛。
五、两被告冒用原告名义实施违法或不端商业行为,诋毁原告商誉。
(一)被告孙会喜冒用原告名义,违法对外出租原告的行政许可资质。
2016年6月20日,被告孙会喜冒用原告名义,与案外人刘x、王x签署《关于合作开发“荣格云商”项目的合作协议》,内容为“直销业务的合作开发与运营”,约定刘x投资、管理、运营,被告孙会喜不承担投资、管理、经营等义务,只“监督和授权”刘x使用原告的直销经营“资质、证照”,被告孙会喜因此即可收取人民币300万元合作保证金并享有项目43%的收益及每月人民币10万元的“活动经费”。
该协议实质系被告孙会喜出租原告直销经营资质,依《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系出租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之后,上述“荣格云商”项目开始向公众宣传系与原告合作的直销项目,损坏了原告守法经营的良好记录和市场口碑。
该“荣格云商”项目建设了专门的宣传网页和微信公众号,公开使用原告注册商标。
刘x于2016年8月4日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违约”为由起诉被告孙会喜和原告,被告孙会喜再次利用其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参加诉讼并与刘x达成“继续履行协议”的调解协议,用法院调解书为违法合作披上合法外衣,从立案到作出调解书仅12天。
为配合“合作”,被告孙会喜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9、10条,未经商务部批准,于2016年9月28日在长沙市望城区工商局冒用原告名义注册所谓原告的“长沙分公司”。
当原告发表声明并未参与“荣格云商”项目时,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又冒用原告名义在“荣格云商”网页及公众号上发出公告,称原告的声明不能代表深圳荣格、是“诈骗”行为,该公告上所留联系电话,即为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销售电话。
原告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印章重新恢复行政登记效力后,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长沙中院再审撤销了上述调解书。
但原告被被告孙会喜冒名违法出租行政许可、违法注册分支机构,给原告的守法经营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二)诬蔑原告法定代表人合同诈骗。
因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夺走大量原告总仓货物,导致原告无法及时向代理商发货,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又指使个别原告的代理商向南山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诬蔑原告法定代表人孙小玲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2017年1月4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因此接受南山经侦大队调查询问,公安机关核查后虽未立案,但此事对原告商誉造成恶劣影响。
后得知,当时的报案人均已转为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商,其等诬蔑行为系帮助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诋毁原告商誉、加强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
(三)诋毁原告高级管理人员。
2016年10月14、16日,两被告冒用原告名义,通过“荣格云商资讯”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众发布《开除通知》《告员工书》,诋毁原告高级管理人员孙小玲、路x扬、李x生三人“剽窃”原告公司利益,称“开除”该3名高级管理人员。
(四)被告孙会喜冒用原告名义消费高档烟酒并赊欠大额款项。
被告孙会喜在非法骗取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期间,冒用原告名义于2016年6-10月间,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明玉商行赊购茅台酒、中华烟、茶叶等消费品,欠款达人民币23.855万元,导致明玉商行向原告索款,造成原告商誉受损。
六、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说明。
(一)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商业混淆、虚假宣传、侵害商标权等3类攀附原告商誉的侵权行为,原告主张赔偿金额以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获利确定,暂定为人民币3000万元,具体以司法会计鉴定结果为准。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孙会喜经营下,实施商业混淆、虚假宣传、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攀附原告商誉,引致市场公众误认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是原告商品,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
根据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网页、公众号刊载的销售代理商文章,有多名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现代理商,都撰文表示认为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系同一企业。
在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6月年会上,到场嘉宾致辞也称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为“荣格集团”。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商业混淆行为已产生市场公众误认的严重后果。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成立3年,全部经营收益均来自其前述攀附原告商誉的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商标权行为。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原告商标权行为,迅速发展壮大。
在未引入任何新投资方的情况下,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仅22个月注册资本即从人民币500万元增至人民币1亿元,据原告了解,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成立3年来的累计销售额共约人民币1.5亿元,根据20%的行业平均净利润率计算,原告诉请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上述3项攀附原告商誉的侵权行为赔偿金额暂定为人民币3000万元(1.5亿x20%),具体以人民法院司法会计鉴定确定的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至其停止上述侵权行为之日的经营利润为准。
(二)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直接破坏原告生产经营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直接损失人民币2300万元。
2016年10月26日夜至27日凌晨,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孙会喜指挥下,自原告同乐科技园总仓内非法拉走的7个货柜车商品,总货值人民币2240.97022万元。
因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撬门抢走原告服务器,导致原告进销存管理系统、工资系统、邮件系统等信息系统被破坏,原告购置新设备并聘请专业人员搭建新系统、恢复原数据、建设新防火墙,共花费约人民币60万元。
(三)两被告诋毁原告商誉的行为,造成原告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两被告冒用原告名义违法出租原告行政许可、诬蔑原告高级管理人员,导致原告及其高管人员市场评价降低,原告的损失酌情主张为人民币100万元。
(四)为调查、制止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支出费用人民币612万元。
因被告孙会喜曾为原告股东和高管,且阶段性骗取了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和公司印章,面对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原告报警后公安机关无法处置,原告只得支出大量费用自行维护合法权益。
1.2016年6月1日起,因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围堵原告办公场所、恐吓原告员工,导致大量原告员工不敢上班,为维持公司经营、对抗两被告的恶意破坏,原告只能为员工发放每日人民币100元出勤补贴。
至2017年1月南山区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书,半年多时间,原告为近200名员工额外发放出勤补贴约人民币160万元。
2.因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围堵原告的办公、生产、仓储场所,公安机关无法处置,原告只得聘请安保公司保障深圳行政总部、深圳总仓及太原、哈尔滨、石家庄等外地货仓的安全,至2017年1月,共计支出安保费用人民币200余万元。
3.原告前往各地公安机关、工商机关举报、控告、反映情况,支出交通费约人民币5000元。
4.因被告孙会喜拒绝依工商机关行政决定缴回骗领的原告营业执照,原告只得登报公告,登报费人民币720元。
5.因原告营业执照、数字证书、公章均被挂失重办,原告聘请律师调取档案及提供紧急法律服务支出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
6.原告聘请律师参与工商机关行政调查和行政听证程序、参与公安机关行政调查和撤销行政许可程序、向原告供应商/服务商发放律师函件等,支出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7.因两被告冒用原告名义出租行政许可,原告向长沙法院申请再审、听证、再审程序,支出律师费人民币15万元、差旅费约人民币8000元、诉讼费人民币3.08万元。
8.被告孙会喜起诉工商机关要求恢复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支出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
9.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人民币4.297万元、律师费人民币200万元。
上述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的必要支出共计人民币612万元。
因被告孙会喜系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直接策划、主导了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不正当竞争与侵害商标权行为,而被告孙会喜实施的系列侵权行为,根本目的系打击原告经营,为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因此,两被告应对本案系列侵权行为的经济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2、5、9、20、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8、57、58、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2、6、8、11、17、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13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规定》第10、11条,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商标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与被告孙会喜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的主要观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名称中含有“荣格”二字,并非是在与原告脱离后擅自使用,不构成商业混淆行为。
(一)1.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设立时2015年7月22日,被告孙会喜仍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名称中采用“荣格”字号,在当时被告孙会喜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采用集团的字号“荣格”是合理正当的,而且是经过工商部门核名程序并核准的,是合法的。
2.原告在《起诉状》第2至3页所述不是事实。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设立时2015年7月22日,被告孙会喜仍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并不预先知道7天以后即2015年7月29日,其前妻孙小玲会采用伪造签名等方式将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从孙会喜非法变更为孙小玲,他并不知道自己即将不再担任原告法定代表人,所以不存在擅自使用的事实。
所以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集团字号中含有“荣格”二字,是合法正当的,是客观真实的历史,并非是被告孙会喜在与原告脱离之后再才用“荣格”字号新设立的,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的“混淆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正是从原告裂变发展而来的,本身与原告就存在不可割裂的历史和现实关联;
原告此前正是在被告孙会喜作为创始人和灵魂人物的苦心经营下才取得今天的业绩和市场影响力。
因此,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推广宣传中所述都是历史事实,并非恶意攀附原告、更未误导宣传。
二、两被告并未擅自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一)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2017年间的宣传推广活动中的会议现场等处,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及集团商号,是符合2017年2月16日孙小玲与孙会喜签订的《关于荣格科技总部与分部分工经营要求协议》的,即孙会喜可以对外用荣格科技名义、荣格科技做相关配合。
因双方股权纠纷在2017年底均已终审,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自2018年起就未在宣传推广中使用,并逐步清理宣传物品上的原告标志,但不可避免会有少数遗漏之处。
(二)被告孙会喜与案外人合作开发“荣格云商”项目,也是符合2017年2月16日孙小玲与孙会喜签订的《关于荣格科技总部与分部分工经营要求协议》的,即孙会喜可以对外用荣格科技名义签约合作洽谈、荣格科技做相关配合,并非非法许可他人使用原告注册商标。
(三)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之前根本未实际经营、没有产品;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的部分产品广告介绍文字及下属分类按钮的名字前有“荣格”二字,那是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自己公司名称的简称,并非原告的注册商标。
这种简称符合当下一般在前海注册的公司对自己名称的简称惯例;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在售商品本身包装上并无“荣格”二字。
所有产品包装上的标识本身,并无“荣格”二字,而是都只印有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自己的商标“HXSUN”或是“伊丝蒂尔”等,或者是没有商标(如淮山粉、冻干片等)。
铁棍淮山粉,广告文字中总经销为原告公司名称,是因为该产品是原告子公司河南荣格的产品,所以其总经销是原告。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经销此产品,并无冒用;
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图形加文字的组合,而非仅“荣格”二字的文字商标。
“荣格”只是其商标名称,并非注册商标本身;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七种行为的对象均是“商品”,并不是指“商品的广告宣传”;
商标的使用也是指使用“注册商标”,而不是使用“商标名称”,也不是使用“注册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并未有任何一件产品在网站或微信号广告中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广告中使用的“荣格”二字也是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自己的公司简称;
所有产品上使用的都是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自己的注册商标。
因此,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依法不构成任何侵权。
三、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前海荣格企业手册》中并非虚假宣传,所述都是原告和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孙会喜带领下创造的真实的历史。
四、原告所诉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孙会喜的行为不属于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和诋毁商誉行为,而是原告创始人孙会喜婚姻破裂后夫妻双方争夺企业控制权的斗争。
(一)是否属于破坏生产经营,应以公安机关或法院的认定为准,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未有公安机关或法院等有权机构认定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孙会喜有破坏原告生产经营的行为的有效法律文件。
(二)即使曾有原告所列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孙会喜的行为,也并不属于破坏生产经营行为,而是原告创始人婚姻破裂后夫妻双方争夺企业控制权的斗争。
2016年正是孙小玲与孙会喜关于围绕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一系列诉讼期间,双方矛盾对立很激烈,因而双方都采取了一些对抗行为。
前述冲突均发生在这一期间。
五、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
(一)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并未实施商业混淆、虚假宣传、侵害商标权等攀附原告商誉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自2017年开始经营以来并未实际盈利,而是处于亏损状态。
其注册资本的增加只是为了吸引投资人,是认缴,并未实缴。
(三)企业销售额及利润应以司法鉴定为准,不能以某网站的研究报告数字为依据。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并未有破坏原告生产经营和诋毁商誉的行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孙小玲与被告孙会喜在争夺企业控制权的斗争纠纷中互有损失,应各自承担。
综上,原告对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孙会喜答辩的主要观点,如下:一、被告孙会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被告孙会喜只是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并非100%持股的唯一股东,所以依法不能被作为公司之间纠纷的被告。
二、原告起诉的被告孙会喜的行为都属于职务行为,是履行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不应由被告孙会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对被告孙会喜个人财产的保全应予以解除。
三、被告孙会喜与原告目前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孙小玲原系夫妻关系。
本案原告起诉所涉所谓不正当竞争期间,正是两人进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一系列诉讼期间,是双方矛盾冲突很激烈的阶段。
这些所谓的侵权,很大程度上是两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表现,是常见的股权高度集中的家族企业其创始人婚姻关系破裂后夫妻双方争夺企业控制权的纠纷,并不属于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
四、原告的公司股权变动时间应以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2018年2月7日为准,并非是双方离婚协议签署的时间2014年5月29日。
这期间公司股东仍应以原工商登记为准。
五、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目前仍处于争议状态。
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7月29日从孙会喜变更为孙小玲,系孙小玲伪造孙会喜签名提交虚假材料,而经办的地方工商部门又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和2015年5月11日颁发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无视原告这样的直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是需要先经过国家工商总局的前置审批,然后才能由地方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的规定,违法核准了这一变更,而被告孙会喜及公司员工都未能及时发现,等到发觉时已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因而造成了既成事实。
目前被告孙会喜已就此事向广东省市场监督局提起行政复议。
六、被告孙会喜系原告的创始人,被告孙会喜在另起炉灶后,谈论自己倾注多年心血打下的江山、创业的辉煌业绩,这段历史不能否认。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客观上就是这样的承继和发展历程,在现实上就是两大集团,并不是商业混淆,说的是客观的历史,是真实的现实。
综上,原告对被告孙会喜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经庭审质证,如下: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营业执照》《商事登记簿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用以证明原告的经营主体资格、原告经营范围与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2015年7月29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从孙会喜变更为孙小玲,本案被告孙会喜自2014年5月29日起不再持有原告股权,对原告公司不享有财产权益;
证据2.(2016)粤0305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03民终4034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目的同原告证据1;
证据3.(2016)粤0303民初10337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03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目的同原告证据1;
证据4.(2017)粤0308行初328号《行政裁定书》、(2017)粤03行终896号《行政裁定书》,用以证明目的同原告证据1;证据5.《企业集团登记证》《商事登记簿查询》,用以证明“荣格科技集团”系原告登记所有的商号,集团内企业均为原告全资或控股公司,均与被告无关,被告对“荣格科技集团”商号不享有财产权益;证据6.《商事登记簿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用以证明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集团成员均与原告没有股权关联;证据7.原告及全资子公司的主要荣誉、奖项、资质,用以证明原告在保健品、日化品、绿色农副产品等领域具有相当的市场影响力;
证据8.《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经营许可证》,用以证明原告具有国家批准的直销许可资质,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资质;
证据9.《验资报告》,用以证明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声称其出资成立基金会不实;
证据10.《商标注册证》,用以证明原告在1-24、26-34、36-45品类合法享有荣格注册商标的商标权;
证据11.(2018)深证字第108885号《公证书》、(2018)深证字第108893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冒用原告企业名称、攀附原告商誉的行为;
证据12.(2018)深证字第108886号《公证书》,用以证明目的同证据11;
证据13.(2018)深证字第108887号《公证书》、(2018)深证字第108888号《公证书》、(2018)深证字第108889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其网站的产品广告中,冒用原告注册商标的重要识别部分“荣格”,混淆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认识,攀附原告商誉、牟取不当利益;
证据14.(2018)深证字第108894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公然实施虚假宣传、商业混淆和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荣格”的侵权行为;
证据15.商标详情打印件,用以证明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才开始申请其自有商标,在此之前,其全部销售商品均直接冒用原告注册商标;
证据16.情况统计表,用以证明被告侵权;
证据17.《前海荣格企业手册》,用以证明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其编印的企业手册中,大量虚假宣传、商业混淆,攀附原告字号、商标、品牌的市场影响力,故意引发公众误认;
证据18.《深圳市组织机构数字证书申请表》,用以证明被告冒用原告名义、伪造原告印章挂失重办原告组织机构数字证书的申请表;
证据19.《商事登记公司变更登记档案材料》,用以证明被告冒用原告名义、伪造原告印章、伪造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名,谎称原告营业执照丢失挂失重办的申请变更资料;
证据20.《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以证明原告证据18、19的申请材料中所使用的原告印章均系伪造,原告证据19中的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名亦系伪造;
证据2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身份被冒用代办机构数字证书的情况证明》,用以证明被告孙会喜承认是其让人申请挂失重办了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数字证书、法定代表人变更等;
证据2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通知书》,用以证明工商机关为撤销违法变更,组织听证;
证据2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用以证明行政部门撤销了补办执照和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成员、高管人员、监事成员的行政登记;
证据24.《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用以证明补刻印章系被告孙会喜;
证据25.光盘,用以证明两被告来到原告办公场所的被诉行为;
证据26.《通知》《告员工书》《关于开除孙小玲、路x扬、李x生的通知》《重要人事任命》《关于解除违纪员工劳动关系的通知》,用以证明被告诬蔑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扰乱原告经营管理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证据27.照片,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被诉行为;
证据28.《关于规范荣格物流发货的通知》,用以证明被告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
证据29.《发货通知》,用以证明目的同原告证据28;
证据30.《同乐科技园访客登记单》,用以证明目的同原告证据28;
证据31.货物明细表、商品价格截图打印件,用以证明目的同原告证据28;
证据32.《入库单》《产品放行通知单》,用以证明目的同原告证据28;
证据33.(2016)粤0305民初4382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法院的行为保全裁定生效后,两被告破坏原告生产经营的行为才有所收敛;
证据3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诉讼卷宗相关材料,用以证明被告孙会喜利用非法取得的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假借“合作”之名非法、无权“出租”原告的行政许可资质;
证据35.(2018)深证字第108891号《公证书》、(2018)深证字第108895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冒用原告名义从事出租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证据36.人民网、网易新闻、腾讯﹒大湘网、新浪报导,用以证明各大媒体都报道了“原告”与案外人的“合作”,被告孙会喜的商业诋毁行为严重影响原告商誉;
证据37.再审申请书、(2017)湘01民申29号《民事裁定书》、(2017)湘01民再29号《民事裁定书》、(2017)湘0104民初10587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原告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公司印章恢复法定效力后,依法申请再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涉案《合作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这一事实,原审法院未进行审查”,裁定撤销原审调解书;
证据38.《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用以证明2016年9月28日在原告的合法印章、执照、法定代表人法律效力待确定期间,被告违法冒用原告名义设立所谓原告分支机构以便向案外人非法出租原告行政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牟取不当利益,后原告在营业执照,公司印章恢复法律效力后即予注销;
证据39.《对账单》《收款收据》,用以证明被告孙会喜冒用原告名义,对外赊欠高档烟酒款项,诋毁原告商誉;
证据40.中国产业信息网报导,用以证明中国产业频道网站发布的行业报告,统计我国保健品行业现时平均净利润率为20%;
证据41.微信截图,用以证明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日常使用包括被告孙会喜账户在内的私人账户收取货款,审计相关账户可知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行为的非法获利金额;
证据42.《发票》、凭证,用以证明原告部分损失金额及维权支出;
证据43.入库单、统计表,用以证明原告被直接抢夺的货物金额;
证据4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收保费通知书》、发票,用以证明维权支出;
证据45.《弟子规》《中华传统文化合集》《佛经》《经书六部合集》部分打印件,用以证明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商品上冒用原告注册商标及公司名称的事实;
证据46.《产品放行通知单》,用以证明原告被直接抢夺的货物金额。
两被告对上述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确认原告证据1至4、6、8至15、17至24、26、33至39、44、4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证明目的;
确认原告证据5、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不确认原告证据16、25、27至32、40、42、43、4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确认原告证据41的真实性,与本案无关。
两被告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抗辩证据,如下:抗辩证据1.《协议书》,用以抗辩证明两人的离婚协议中并未对无形资产进行分割作归属约定,两人的离婚协议约定焦作科贸(现名河南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归被告孙会喜所有;
抗辩证据2.《协议——关于荣格科技总部与分部分工经营要求》,用以抗辩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孙小玲作为荣格科技总部负责人,与被告孙会喜作为荣格科技分部负责人,约定了总部与分部的分工经营要求;
抗辩证据3.《证明》,用以抗辩证明两被告抗辩证据2的真实性;
抗辩证据4.《关于荣格科技集团董事会领导分工问题说明》(系证人陈某的说明)及附件,用以抗辩证明原告董事会商议并决定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分工经营、对外都称“荣格”,还证明被告孙会喜在此期间仍与孙小玲同是董事会成员,共同出席董事会议事;
抗辩证据5.《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与两被告抗辩证据1共同抗辩证明归属于被告孙会喜所有的河南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原告的全资子公司,也使用“荣格”字号;
抗辩证据6.传统文化书籍交接单,用以抗辩证明印刷物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和注册商号是原告同意并自行印制的。
原告对上述两被告的抗辩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确认两被告抗辩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不确认合法性;
不确认两被告抗辩证据2至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确认两被告抗辩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证明目的;
确认两被告抗辩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不确认关联性。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评判如下:一、当事人争议证据,本院认定情况关于《商标注册证》(第6563625、第6563358、第6563360、第6563359、9273873、第9273919、第9273977、第9274083、第9274139、第9274220、第9274305、第9274378、第9279769、第9279860、第9279955、第9280016、第9280277、第9280342、第9280418、第9280508、第9280576、第9280719、第9285477、第9285538、第9285612、第9285682、第9285768、第9291581、第9291700、第9291751、第9292098、第9292134、第9292191、第9292623、第9292658、第9297716、第9297763、第9297806、第9297860、第9297901、第9297937、第9297968、第9298000、第9298040、第9298093号)。
当庭放弃第6563625号、第6563358、第6563360《注册商标证》作为证据。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73977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洗发液、洗涤剂、洗面奶等,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74139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5类,包括杀菌剂、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等,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73873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6563359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42类,包括技术研究、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注册人为深圳市荣格生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73919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74083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4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0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74220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6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74305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7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74378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8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79769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9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79860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0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79955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1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80016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2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80277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3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80342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4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80418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5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80508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6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80576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8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80719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9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85477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0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85538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1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85612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2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85682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3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85768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4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91581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6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5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91700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7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0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91751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8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0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92098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9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92134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0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92191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1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92623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2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92658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3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97716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4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97763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6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97806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7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97860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8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97901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9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97937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40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97968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41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98000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43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98040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44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7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98093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45类,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协议书》,2014年5月29日,男方孙会喜与女方孙小玲签订《协议书》,公司股权方面约定如下:“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广东分公司/山东分公司、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南山分店、深圳市荣格保健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格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荣科化妆品有限公司均归孙小玲100%持有,焦作科贸归孙会喜100%持有。
荣格科技所投资河南修武农场商业银行股权及收益均归荣格科技所有。
焦作科贸投资修武农场商业银行股权及收益归孙会喜所有”。
该抗辩证据无原件,原告认可真实性与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协议——关于荣格科技总部与分部分工经营要求》,2017年2月16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孙小玲作为总部负责人与被告孙会喜作为分部负责人签订《关于荣格科技总部与分部分工经营要求协议》,约定内容如下:在荣格科技总裁孙小玲执政期间,孙会喜用荣格科技名义对外签订合作洽谈等事项,均由孙会喜个人全权负责,荣格科技做相关配合;
总部与分部各自经营、统一核算;
分部产品不能与总部产品有冲突;
分部不能宣传无PV等和总部不同的价值观;
以后关于孙小玲和孙会喜两人如果出现打官司等事宜,都不能影响市场发展,更不能分裂市场,同时无论官司谁输谁赢,荣格科技总部负责都由孙小玲负责,分部由孙会喜负责;
为了公司市场良性发展,双方都不能做出伤害公司、伤害市场、伤害荣格经销商一些不良行为和言论,等。
该抗辩证据无原件,有证人出庭作证印证,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证明》,证人靳某证明内容如下:2017年2月份,在我与其他代理商的见证下,孙小玲与孙会喜达成了《关于荣格科技总部与分部分工经营要求协议》,协议约定在孙小玲执政荣格期间,孙会喜用荣格科技名义对外签约合作洽谈等事项均由孙会喜个人全权负责,荣格科技做相关配合。
双方不因打官司影响市场发展,并约定不论双方的官司谁输谁赢,荣格科技总部都由孙小玲负责,分部前海荣格科技由孙会喜负责。
协议签订后,证人负责将孙会喜持有的协议交由荣格科技统一保管,现该2份《协议书》的原件均在荣格科技孙小玲处。
该抗辩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关于荣格科技集团董事会领导分工问题说明》(系证人陈某的说明)及附件,荣格董事会于2015年1月14日在车公庙××号酒家召开会议,出席人员包括路x扬、孙会喜、孙小玲、王x、陈某,会议主要内容包括:集团董事侧重及分工,孙会喜代表荣格科技与前海荣格对外制定经营方向、战略,分管前海荣格、焦作荣格、荣格服装、荣格云技术业务。
孙小玲分管荣格科技含保健品、荣科公司、荣格水机公司、净水器。
陈某,分管党委,荣格基金会含教育培训中心。
王x负责荣科公司。
路x扬分管董事会日常工作含综合协调。
各企业单位独立核算,等。
该抗辩证据《分工问题说明》有原件,有证人出庭作证,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2018)深证字第108886号《公证书》,2018年7月7日,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操作电脑,打开360安全浏览器,输入https//××/网址,记载如下:“荣格于2013年8月12日获得由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荣格捐资(人民币)200万元作为发起人,注册成立了深圳市荣格爱的力量公益基金会”“荣格慈善事迹列举了2008年至2013年共十五件事迹”“深圳市前海荣格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是深圳市荣格科技集团旗下专注于企业生态产业链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荣格服装有限公司简介”“企业文化包括荣格经营基石、荣格企业使命、荣格员工精神、荣格宏伟蓝图、荣格集团愿景、荣格产品理念、荣格企业标语”“世界的前海,你我的荣格”“前海荣格集团2017销售之星杨x桐称已经认识荣格5年之久,2011年3月18日参加会议”“前海荣格集团2017销售之星马x平称结识前海荣格于2011年”“前海荣格集团2017销售之星刘x清称2013年接触到荣格产品,2014年10月份开了荣格专卖店”“前海荣格集团2017销售之星李x的配图有荣格科技集团字样”“前海荣格集团2017销售之星刘x华称2011年3月25日荣格科技集团产品说明会”“2018年3月23日,孙会喜主席致荣格家人的一封信”“荣格从代理销售到特许经营;
从荣格特许经营到荣格直销经营”“五年前,荣格成为中国第一特区第一家直销企业”“2016年11月25日,前海荣格全新商标HXSUN、伊丝媂尔正式推出”“张x红称2008年初识荣格,到荣格已经第九个年头了”“2017年5月31日,荣格科技集团主席孙会喜”“荣格科技集团年会”“”“深圳荣格科技集团孙会喜主席带领荣格家人到邢台铁通考察”“2017年11月4日,前海荣格新品发布会在黑龙江省成功召开,前海荣格董事局主席孙会喜先生”“”“”“陈某称18年来,荣格砥砺前行”“用爱拥抱每一天,用心感动每个人”“同一荣格,同一梦想”,“荣格科技集团”“前海荣格是荣格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窗口企业”,“荣格科技集团主席孙会喜”“荣格集团”“深圳荣格科技集团董事局主席孙会喜”“孙会喜跨年寄语中称代表荣格科技集团”“荣格台历”“荣格生活化,生活荣格化”,等。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7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2018)深证字第108887号《公证书》,2018年7月7日,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操作电脑,打开360安全浏览器,输入https//××/网址,点击“荣格商品”,记载如下:“荣格保健品”“荣格日化品”“荣格护肤品”“荣格营养品”“荣格益生菌粉”“荣格蜂胶软胶囊”“荣格·铁棍怀山粉,总经销商为原告”“荣格蜂王浆冻干片”“荣格辅酶Q10维E软胶囊”“荣格黄精玉竹人参压片糖果”“荣格蜂胶软胶囊”“荣格钙加维生素D3软胶囊”“荣格松花粉片”“荣格维生素C咀嚼片”“荣格金枪鱼油软胶囊”“荣格怀姜糖膏”“荣格大豆异黄酮维E软胶囊”“荣格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等。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7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关于(2018)深证字第108888号《公证书》,2018年7月7日,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操作电脑,打开360安全浏览器,输入https//××/网址,点击“荣格商品”,记载如下:“荣格强力管道通”“荣格全能水”“荣格生姜洗洁精”“荣格芦荟护理牙膏”“荣格倍爽口气清新喷雾,荣格—打造口腔清洁“新净界”“荣格儿童产品”“荣格儿童洗发沐浴液二合一”“荣格便携药盒”“荣格厨房油污净”“荣格全效抑菌洗衣液”“荣格天然酵素超柔母婴洗衣片”“荣格丝质柔顺洗发水”“荣格芦荟凝胶”“荣格海盐皂”“荣格气泡牙膏”“荣格宠物香波”“荣格保洁丽保湿洗手液”“荣格强力洁厕浆”“荣格尊荣染发膏”“荣格全效修复护发素”“荣格润唇啫喱”“荣格儿童牙膏”“荣格婴儿洗衣液”“荣格保洁丽衣领净”“荣格深层滋润沐浴露”,等。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7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2018)深证字第108889号《公证书》,2018年7月7日,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操作电脑,打开360安全浏览器,输入https//××/网址,点击“荣格商品”,记载如下:“荣格莹润清颜BB霜”“荣格肌肤修护亮肤露”“荣格素牛肉”“荣格香云纱服饰”,“《经书六部合集》《佛说父母恩重难报经》《弟子规》《中华传统文化合集》的封面上,均落款‘深圳荣格科技集团’”“荣格长袖POLO衫”“荣格酵素益生菌”;
在联系我们中显示如下: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服务热线为0755-368××××6,订货邮箱为rgkjdh@vip.163.com,网站地址为××;
前海荣格公司简介记载:荣格成立于1999年。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7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2018)深证字第108894号《公证书》,2018年7月7日,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操作电脑,打开微信,登录后,点击“订阅号”中名称为“前海荣格”的公众号,点击查看历史消息,记载如下:“前海荣格邢台形象店合影照片显示的店面牌匾上有标识”“2018年6月8日,前海荣格集团正式取得了集团证书”“《前海荣格企业手册》”“前海荣格(西北分会场)2018年度盛典”“《佛说父母恩重难报经》封面上落款‘深圳荣格科技集团’”“荣格长袖POLO衫”“荣格松花粉片”“荣格气泡牙膏”“荣格便携药盒”“荣格香云纱服饰”“荣格海盐皂”“荣格蜂胶软胶囊”“荣格素牛肉”“荣格速干POLO衫”“荣格益生菌粉”“荣格衣物柔顺剂(花香型)”“荣格宠物香波”“2017年11月4日,前海荣格新品发布会在黑龙江省成功召开,前海荣格董事局主席孙会喜先生,市成功召开,前海荣格董事局主席孙会喜先生”“”“2017年9月17日至18日前海荣格新品发布会暨佳木斯地区业务拓展大会成功召开,”“荣格尊荣染发膏”“张x红称2008年初识荣格,到荣格已经第九个年头了,标识”“荣格儿童牙膏”“荣格莹润清颜BB霜”“荣格叶酸片”“荣格强力洁厕浆”“荣格婴儿洗衣液”“荣格漂白水”“荣格全能水”“荣格深层滋养沐浴露”“荣格全效修复护发素”“荣格丝质柔顺洗发水”“荣格肌肤修护亮肤露”“荣格全效抑菌洗衣液”“荣格芦荟凝胶”“荣格厨房油污净”“荣格生姜洗洁精”“荣格益生菌酵素固体饮料”“荣格保健品满6送1”“荣格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荣格科技集团年会,标识”。
查看“前海荣格”的帐号主体,记载如下:微信号为×××,帐号主体为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7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营业执照》《商事登记簿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名称为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孙小玲,成立日期为2005年9月21日,核准日期为2018年4月24日;
原告的股东信息中股东名称为孙小玲,出资额为人民币8008万元,出资比例为100%,2015年7月29日,变更前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孙会喜,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孙小玲;
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3D-2。
该系列证据系公开文本,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4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作出时间为分别为2017年1月18、2017年12月4日。
被告孙会喜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孙小玲原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9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5月29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登记备案。
2011年8月4日股权变更登记后,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孙会喜持股87.5124%,孙x国持股12.4875%。
该2份判决,均涉及“确认被告孙会喜名下登记持有的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87.5124%股权属于孙小玲所有”“被告孙会喜应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名下登记持有的87.5124%股权过户登记到孙小玲名下”等内容。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033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作出时间分别为2016年10月27日、2017年11月20日。
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1日,被告孙会喜持股98.76%,聂x平持股1.24%。
2011年8月4日股权变更登记后,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孙会喜持股87.5124%,孙x国持股12.4875%。
被告孙会喜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孙小玲原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9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5月29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登记备案。
该2份判决,均涉及“确认孙x国名下登记持有的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12.4875%股权属于孙小玲所有”等内容。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8行初328号《行政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行终896号《行政裁定书》,作出时间分别为2017年7月19日、2017年11月20日。
涉及2015年7月29日,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产生纠纷问题,变更前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孙会喜,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孙小玲。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商事登记簿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为孙会喜,成立日期为2015年7月22日,许可经营信息中一般经营项目为生物技术研发、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保健食品销售;
2018年6月15日,变更前名称为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后名称为(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信息,孙会喜出资比例为80%,深圳市荣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20%;
深圳市荣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信息为孙天喜出资比例为2%,孙会喜出资比例为98%;
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的基本信息,母公司名称为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8年6月8日,集团子公司包括深圳市荣格云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保洁丽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格服装有限公司。
该证据系公开文本,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经营许可证》,批准日期为2013年3月14日,发证日期为2014年1月24日,企业名称为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会喜;
关于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打印件,直销企业名称为原告,批准日期为2013年3月14日,服务网点核查备案日期为2013年8月12日。
该《许可证》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验资报告》,2013年5月17日,由深圳业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记载内容如下:深圳市荣格爱的力量公益基金会,申请登记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200万元,由捐赠出资者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于该基金会注册登记前捐赠缴足。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2018)深证字第108885号《公证书》,2018年7月6日,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操作电脑,打开360安全浏览器,输入https//m.zm518.cn/zhangmen/livenumber/share/entry/?
liveId=1647719&sharerId=46ae7115a11675fc6-2894&circleId=d0709615c01e5fab4-7eb8&followerId=×tamp=1525076174695&from=groupmessage#/网址,播放“前海荣格2018河北廊坊启动大会”,记载如下:2018年4月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陈某在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河北廊坊地区业务拓展大会上公开演讲视频,其部分关键发言有:“我把荣格的发展历史,过去、现在和将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代表荣格科技集团和荣格前海集团的党委书记,代表董事会,代表爱的力量公益基金会,对我们全国的荣格劳动者,表示节日的祝贺。
荣格从成立到现在,走过了十九年,他经过了四个发展阶段,也就是四个转型”“第二阶段从07年到10年,发展到七个公司,组建荣格科技集团…第三个阶段,也就是集团成立之后,取得国家的直销牌。
第四个阶段,也就是现在的前海荣格”“所以在2013年的3月份,国家商务部批复同意荣格具有直销资格,在2013年的八月份正式发牌”“在2016年正式决定,把前海荣格打出来,再造一个荣格”“这就是我给大家讲一下,这个四个发展阶段、四次转型、四次重生。
”“荣格,从成立到现在十九年,经过这么四个阶段,组建了两大集团”;
“我们的制度是经过商务部认可的、批准的”“那么荣格今年六月份,要在兰州召开前海荣格的第二次年会,也就是说十九周年嘛”“荣格的产品、荣格的名声,也是很响的”,等。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7月6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2018)深证字第108893号《公证书》,2018年7月7日,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操作电脑,打开360安全浏览器,输入https//mp.weixin.qq.com/s/qUfB0Pnz2T-9ZP4GqPJETw网址,点击页面上的“打造命运共同体,共创荣格新辉煌前海荣格(西北分会场)2018年度盛典”,记载如下: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大会上的公开讲话“我们荣格从成立到现在,已经走过了十九年”,到会嘉宾致辞发言“荣格集团,要把质量和品牌建设摆在发展战略的总部位置”。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7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弟子规》《中华传统文化合集》《佛经》《经书六部合集》,落款为“深圳荣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格爱的力量公益基金会”。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前海荣格企业手册》,前海荣格简历中,“直销经营许可证照片”“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有100多人的教授/博士组成的研发团队、制订、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46项,通过全球最大最权威的检验机构的认证、高新技术企业等等”“保健食品许可证号”“荣誉牌证”“孙会喜创立的荣格科技集团是中国深圳第一家直销企业”“荣格捐资200万元作为发起人,注册成立了深圳市荣格爱的力量公益基金会”“前海荣格集团的伟大历程,从1999年至2018年”,等。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通知》,2016年6月1日,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通知》内容如下:“免去路x扬荣格科技集团董事长职务,荣格科技董事长暂由荣格科技集团董事局主席孙会喜兼任”,该《通知》上加盖有“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
关于《告员工书》,2016年10月14日,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告员工书》内容如下:“荣格公司在原孙小玲、路x扬、李x生,三人共同精心设计,实际控制了荣格公司,完全剽窃了荣格科技集团多年动作成果,解除三人一切职务,作开除处理等”,该《告员工书》上加盖有“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
关于《关于开除孙小玲、路x扬、李x生的通知》,2016年10月14日,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开除孙小玲、路x扬、李x生的通知》内容如下:“解除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孙小玲、路x扬、李x生一切职务,并作开除处理”,该《关于开除孙小玲、路x扬、李x生的通知》上加盖有“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
关于《重要人事任命》,2016年10月14日,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重要人事任命》内容包括任命了二十几位管理人员,该《重要人事任命》上加盖有“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
关于《关于解除违纪员工劳动关系的通知》,2016年11月8日,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解除违纪员工劳动关系的通知》内容包括解除了六名员工的劳动关系,该《关于解除违纪员工劳动关系的通知》上加盖有“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
该系列证据均无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深圳市组织机构数字证书申请表》,2016年5月16日,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深圳市组织机构数字证书,该申请表加盖有“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
本院综合判断该证据。
关于《商事登记公司变更登记档案材料》,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补(增、换)法申请书,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补发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原因是证照遗失,该《申请书》上有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孙*”的签名,并加盖有“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16]文鉴字第353号),2016年6月6日,委托方孙小玲就检材2016年5月16日的《深圳市组织机构数字证书申请表》落款“申请单位(盖章)”处“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与样本公章印文是否一致申请鉴定。
2016年6月1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检材2016年5月16日的《深圳市组织机构数字证书申请表》落款“申请单位(盖章)”处“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与样本公章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16]文鉴字第410号),2016年7月5日,委托方孙小玲就检材2016年5月16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补(增、换)法申请书》企业名称(加盖公章)”处“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与样本公章印文是否一致,检材2016年5月16日《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补(增、换)法申请书》有权签署处“孙小玲”签名字迹是否本人签名申请鉴定。
2016年7月6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1.检材2016年5月16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补(增、换)法申请书》企业名称(加盖公章)”处“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与样本公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2.检材2016年5月16日《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补(增、换)法申请书》有权签署处“孙小玲”签名字迹不是孙小玲书写。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2016年9月22日,被询问人为孙会喜,询问人问:请问你公司是否曾委托谷继乐在2016年5月办理了公司营业执照补照,组织机构数码证书补办和变更董事、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登记?
被询问人答:我是交代的办公室的王x婷去办理,她委托了谷继乐提交的申请;
关于《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身份被冒用代办机构数字证书的情况证明》,2016年7月27日,数安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该《情况证明》,认定2016年5月16日发放名称为“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的机构数字证书属于他人冒用申请办理,该数字证书是无效的,决定注销该机构数字证书。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深市监福撤决字[2016]1号),2016年11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该《听证告知书》,拟依法撤销你单位2016年5月16日的补照和2016年5月19日的变更登记;
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通知书》(深市监福听通字[2016]004号),2016年11月2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孙小玲出具该《听证通知书》,通知其参加拟依法撤销荣格公司2016年5月16日的补照和2016年5月19日的变更登记的听证会。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深市监福处字[2016]10001号),2016年12月2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撤销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5月16日的补照和2016年5月19日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成员、高管人员、监事成员变更登记。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深公(福)行撤字[2017]001号],2017年3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出具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撤销2016年5月23日、2016年11月4日对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所作刻制印章的行政许可,依据该两项许可刻制的印章无效,印章实物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交回本局;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印章补办要求,公章遗失补办需要公司法人亲自到场办理。
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关于规范荣格物流发货的通知》,2016年10月14日,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规范荣格物流发货的通知》内容如下:“荣格科技物流部、全国各配货站在没有荣格科技法人、董事长孙会喜签字及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发货”。
该《关于规范荣格物流发货的通知》上加盖有“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
该证据无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发货通知》,2016年10月27日,发货通知上记载:“兹有接货柒车货物,内有保健品、水机、净化器产品。
特此证明”,该《发货通知》上有“孙会喜”字样的签名。
该证据无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光盘,2018年6月1日,原告办公场所监控录像,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孙会喜在原告办公场所被诉行为。
该证据系原告提交,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照片,涉及财物照片。
该证据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同乐科技园访客登记单》,共7张,编号分别为1608455、1608456、1608459、1608461、1608462、1608463、1608464,时间均为2016年10月26日,单位均为荣格。
该证据无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货物明细、商品价格截图,该证据系自行制作或打印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入库单》《产品放行通知单》、统计表,共51张入库单,时间从2016年6月16日至2016年10月26日,产品包括铁锌钙片、荣格松茸酒、面膜机等。
关于《产品放行通知单》,共47张,包括胶原蛋白面膜、男士套装、洗衣液等。
该系列证据总计货值人民币22409702.2元。
原告称被告孙会喜时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公安机关无法处理。
该系列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2016)粤0305民初4382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1月6日,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禁止孙会喜于本案判决生效前以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任何变更登记)。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诉讼卷宗,2016年6月20日,被告孙会喜,与案外人刘x、王x签署《关于合作开发“荣格云商”项目的合作协议》,涉及被告孙会喜在授权期间用荣格公司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质、证照与案外人刘x、王x进行直销业务的合作开发与运营。
被告孙会喜因此即可收取合作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并享有项目43%的权益及每月10万元的“活动经费”。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刘x起诉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孙会喜合同纠纷一案,达成和解协议。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照该《和解协议书》于2016年8月16日出具《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协议内容为刘x与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孙会喜三方一致同意继续履行于2016年6月20日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发“荣格云商”项目的合作协议》。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5484号《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
关于(2017)湘01民申29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孙会喜、刘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5484号《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
2017年3月27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一、案件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关于(2017)湘01民再29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年10月30日,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5484号民事调解书,二、案件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
关于(2017)湘0104民初10587号《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年2月7日,刘x诉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孙会喜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准许刘x撤回起诉。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报告生成时间为2018年7月2日,企业名称为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人为孙会喜,成立日期为2016年9月28日,营业期限至2016年9月28日,登记状态为注销。
该证据系公开文本,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2018)深证字第108891号《公证书》,2018年7月7日,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操作电脑,打开360安全浏览器,输入https//rgys.dachanet.com/网址,记载如下:“荣格云商”、“大茶网”“董事会主席孙会喜”“2016年9月24日公告称荣格云商项目经荣格公司股东会正式研究、批准,是荣格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的一部分”“标识”。
2016年7月10日,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内最大涉茶类垂直电商风华致远大茶网宣布合作,共同成立新项目“荣格云商”。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7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2018)深证字第108895号《公证书》,2018年7月7日,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操作电脑,打开微信,登录后,点击“订阅号”中名称为“荣格云商资讯”的公众号,点击查看历史消息,记载如下:“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孙会喜”“《告员工书》中称荣格公司在原孙小玲、路x扬、李x生,三人共同精心设计,实际控制了荣格公司,完全剽窃了荣格科技集团多年动作成果,解除三人一切职务,作开除处理等”“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公告”“否定‘荣格云商’项目的消息、声明,这些消息、声明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未获得荣格公司股东会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且内容严重失实”“都不代表荣格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告》称拨打0755-368×****电话”等。
查看“荣格云商资讯”的帐号主体记载如下:微信号为×××,帐号主体为湖南大茶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7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2016年7月11日人民网《荣格云商正式启动大茶网进军直销业》报导,2016年7月10日,传统直销企业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内最大涉茶类垂直电商风华致远大茶网宣布合作,共同成立新项目“荣格云商;
关于2016年8月14日网易新闻《荣格云商挂牌成立助推湘茶打造千亿产业》报导,2016年8月13日晚,荣格科技集团、润和茶业和大茶网三家签约,强强联手打造荣格云商;
关于2016年8月14日腾讯﹒大湘网《荣格云商挂牌成立助推湘茶打造千亿产业》报导,8月13日,“践行一带一路,助推千亿湘茶产业”新闻发布会在长沙举行;
关于2016年8月15日新浪《荣格云商挂牌成立助推湘茶打造千亿产业》报导,8月13日晚,荣格科技集团、润和茶业和大茶网三家签约,强强联手打造荣格云商。
该证据系打印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对账单》,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玉商行自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10月20日给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送烟、酒、茶叶共计人民币238550元,该《对账单》上有“孙会喜”字样的签名及不清晰的印章;
关于《收款收据》(№104911),时间为2016年9月3日,包括15条中华烟,60支红酒,120盒月饼,金额为人民币45750元,该《收款收据》上有“孙会喜”字样的签名;
关于《收款收据》(№104903),时间为2016年6月23日,包括10条中华烟,20箱深茅酒,10斤信阳毛尖,该《收款收据》上有“孙会喜”字样的签名;
关于《收款收据》(№104909),时间为2016年8月20日,包括20条芙蓉王烟,6箱茅台酒,10斤红茶,金额为人民币44300元,该《收款收据》上有“孙会喜”字样的签名;
关于《收款收据》(№104918),时间为2016年10月9日,包括10箱茅台酒,20斤信阳毛尖,金额为人民币82000元,该《收款收据》上有“孙会喜”字样的签名。
该证据无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商标详情打印件,hxsun商标,申请号为22677805,申请日期为2017年1月19日,国际分类为30,申请人为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商标详情,hxsun商标,申请号为22677365,申请日期为2017年1月19日,国际分类为5,申请人为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商标详情,hxsun商标,申请号为22676857,申请日期为2017年1月19日,国际分类为3,申请人为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商标详情,hxsun商标,申请号为25292933,申请日期为2017年7月12日,国际分类为35,申请人为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商标详情,hxsun商标,申请号为25649286,申请日期为2017年8月2日,国际分类为25,申请人为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商标详情,hxsun商标,申请号为25658866,申请日期为2017年8月2日,国际分类为18,申请人为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商标详情,isoldal商标,申请号为25657662,申请日期为2017年8月2日,国际分类为18,申请人为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商标详情,isoldal商标,申请号为25647662,申请日期为2017年8月2日,国际分类为25,申请人为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商标详情,伊丝娣尔商标,申请号为23334581,申请日期为2017年3月30日,国际分类为5,申请人为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商标详情,伊丝娣尔商标,申请号为23334506,申请日期为2017年3月30日,国际分类为30,申请人为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商标详情,isoldal商标,申请号为23334487,申请日期为2017年3月30日,国际分类为30,申请人为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商标详情,伊丝娣尔商标,申请号为23334407,申请日期为2017年3月30日,国际分类为3,申请人为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商标详情,isoldal商标,申请号为23334160,申请日期为2017年3月30日,国际分类为5,申请人为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商标详情,isoldal商标,申请号为23333736,申请日期为2017年3月30日,国际分类为3,申请人为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该证据系商标详情打印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情况统计表,2017年年中之前,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一直在其商品或包装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证据已灭失、无法查证,但截至2018年7月7日,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的商品广告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荣格”的商品有144种,总定价人民币28358.5元,等。
该证据系原告统计表,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中国产业信息网2017年11月15日《2017年中国保健品行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报导,该报导记载内容如下:“我国保健品行业平均毛利率、净利率分别为60%和20%左右”。
该证据系打印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微信截图打印件,银行收款账号中包括被告孙会喜的两个银行账户。
该证据系打印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发票》,包括信息系统服务器及系统重建费发票,安保服务费,交通费发票,工商执照挂失登报费,律师费发票、诉讼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保全担保费发票,原告诉称总计人民币612万元。
如,《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09437651),2016年10月15日,购买方为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方为深圳市众盈创达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名称为服务器硬盘,金额为人民币9200元,该《发票》上加盖“深圳市众盈创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关于《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09437650),2016年10月15日,购买方为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方为深圳市众盈创达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名称为IBM服务器、服务器硬盘,金额为人民币7160元,该《发票》上加盖“深圳市众盈创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收保费通知书》、发票,保费金额为人民币60120元;
关于《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60031400),2018年8月20日,购买方为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服务名称为保费,金额为人民币60120元,该《发票》上加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该系列《发票》部分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名称为河南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名称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人员为孙会喜、孙x国。
2015年4月30日,变更前法定代表人为孙会喜,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钟伟。
2014年4月16日,变更前名称为焦作荣格科贸有限公司,变更后名称为河南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该抗辩证据系公开文本,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传统文化书籍交接单,内容如下:今收到荣格科技集团传统文化书籍,包括《刘有生演讲录》《弟子规手册》《地藏菩萨本愿经》《传统文化书刊》,交接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
该抗辩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二、当事人无争议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于《企业集团登记证》,编号440301800003890,企业集团名称为深圳荣格科技集团,母公司名称为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集团成员企业有深圳市荣格保健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格化妆品有限公司;
关于《商事登记簿查询》,深圳荣格科技集团的母公司名称为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集团成员企业有深圳市荣格保健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格化妆品有限公司;
深圳荣格科技集团对上述成员企业持股比例分别为100%、70%、100%。
该《登记证》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原告及全资子公司的荣誉、奖项、资质,2018年3月15日,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向原告颁发“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证书;
2018年3月15日,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向原告颁发“全国直销行业质量领军企业”证书;
2018年3月15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向原告颁发“全国百家质量诚信标杆示范企业”证书;
2018年4月,由深圳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会、深圳市保健协会授予原告“2017年度深圳健康产业领军企业”荣誉证书;
2018年4月,由深圳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会、深圳市保健协会授予原告“2017年度深圳健康产业社会责任企业”荣誉证书;
2018年4月,由深圳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会、深圳市保健协会授予孙小玲“2017年度深圳健康产业领军人物”荣誉证书;
2017年11月1日,荣格获得2017博鳌直销高峰论坛直销规范运作平台奖;
2017年4月,由深圳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会、深圳市保健协会授予原告“2017年度深圳健康产业社会责任企业”证书;
2016年6月,在第十二届世界华人直销大会暨金口碑奖颁奖典礼,由当代商报社、世界华人直销大会组委会向原告颁发“亚太区年度绿色直销企业”证书;
2017年6月,在第十三届世界华人直销大会暨金口碑奖颁奖典礼,由世界华人直销大会组委会向原告颁发“亚太区最具合作价值企业”证书;
2016年12月,在第八届中国自主创业大会暨金犁奖颁奖典礼,由中国自主创业大会组委会向原告颁发“2016年度诚信示范企业”证书;
2017年12月,由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向原告颁发荣获2017年度中国直销产业发展论坛“2017亚太直销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荣誉证书;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颁发“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协会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会员单位”证书;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落实2012省政府食品安全民生实事单位”保健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证书;
2013年10月22日,深圳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会授予深圳市荣格保健品有限公司理事单位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10月22日。
该系列证据部分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三、庭审相关信息,本院予以在卷佐证各方当庭确认,原告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标识,不是彩色的,是黑白的图形与荣格的组合,同时右上角没有R字。
原告共提交45份《商标注册证》,原告当庭放弃第6563625、第6563358、第6563360《商标注册证》作为本案证据,第6563359号注册商标人非本案原告。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73977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洗发液、洗涤剂、洗面奶等;
关于《商标注册证》(第9274139号),商标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5类,包括杀菌剂、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等。
关于其余注册商标,与被诉侵权商品在商品类别上不相同或不类似。
原告诉称被诉侵权标识,如下:一部分被诉侵权标识为;
一部分被诉侵权标识中有重要识别功能的“荣格”文字部分。
各方当事人就原告诉称被诉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进行比对,并发表了比对意见。
原告的比对意见,如下:就一部分被诉侵权标识为的比对意见是,两者没有不同点。
比对结论:被诉侵权标识为与注册商标一致;
就一部分侵权行为使用标识中有重要识别功能的“荣格”文字部分的比对意见是,足以辨别商品来源的具有重要识别功能的注册商标的文字组成部分。
比对结论:被诉侵权行为在原告商标权的覆盖范围内。
两被告的比对意见,如下:就原告诉称的第一类被诉侵权行为,我方比对意见是,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一致。
比对结论:两者构成一致。
就原告诉称的第二类被诉侵权行为,我方比对意见是,使用“荣格”文字的被诉侵权行为与原告注册商标不一致。
比对结论:“荣格”是前海荣格的简称,商号与商标不同,并非原告注册商标。
原告诉称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被诉行为,如下:1.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作为被告的企业名称;
2.在经营活动中实施虚假宣传等其他使他人误认为被告产品和服务与原告存在特定关联的商业混淆行为;
3.宣称被告并不具备的虚假资质,牟取不正当竞争利益;
4.直接侵害、破坏原告生产经营。
证人靳某出庭作证称:我见证了孙小玲与孙会喜达成《关于荣格科技总部与分部分工经营要求协议》的过程,该《协议》与原件一致,并亲自将孙会喜的《协议》原件交孙小玲保管。
证人靳某出庭作证称:我于2011、2012年期间认识孙会喜,当时孙会喜是荣格科技董事席主席,2014年8月前后,认识荣格科技总裁孙小玲;
我于2010年到2017年12月底任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的经销商,我于2018年1月至今,任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经销商。
证人陈某出庭作证称:当时荣格科技集团是一家,最高层领导是5个,路x扬、孙会喜、孙小玲、王x和我。
我们5个人,孙会喜是董事会主席,路x扬是董事长,孙小玲是集团总裁,王x是荣格集团下面的荣科化妆品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我是党委书记和荣格公益基金会的理事长,当时集团的重大问题都是我们5个人研究决定。
孙会喜找到我来作证证明荣格和前海荣格科技的分工问题。
当时前海荣格是我们第2步发展的,前面是荣格科技集团。
当时在前海注册、经营、办公,当时那里只有贸易区,之后2016年发展了大湾区,开始搞了荣格云商、荣格云技术。
证人陈某出庭作证称:荣格到现在为止,也没有任何一家买断。
荣格是1999年成立的,我是发起人。
在国企改制和后面股东变更,由孙会喜接手之后,孙会喜在2011年将当时叫荣格生化公司的所有业务转移到荣格科技公司,荣格科技公司是2005年成立,当时并没有开展业务,把荣格生化公司转移过来后,然后把荣格生化公司转让了。
在2013年孙小玲到公司之后,孙小玲经营荣格科技这块业务,孙会喜是董事长,孙小玲是总经理,是这样的性质。
证人陈某出庭作证称:我是2009年担任荣格科技集团的党委书记,前海荣格的党支部成立时间是2017年。
在2017年8月份之前,我还是荣格科技集团的党委书记,我后面就转到罗湖区委翠竹办事处。
被告孙会喜称:现在荣格科技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孙会喜,包括直销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孙会喜;
孙会喜与孙小玲原是夫妻关系,2014年5月29日离婚;
孙会喜持有原告88%的股份,2018年2月7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孙小玲,现孙小玲为原告唯一股东;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有2个股东,孙会喜持股80%,另外股东是荣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0%。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侵害商标权案由,涉及是否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不正当竞争案由,涉及两被告使用核准“荣格”字号以及两被告系列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本案纠纷具有特殊性:本案系列注册商标最初注册年份均为2012年,即孙会喜与孙小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商标注册人为原告,被告孙会喜时任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权人未变更;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均包括“荣格”字号;
原告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1日,被告孙会喜时任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2日,被告孙会喜任法定代表人;
原告现法定代表人孙小玲系原告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原告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孙会喜系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
孙会喜与孙小玲原是夫妻关系,2000年9月19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29日协议离婚,自2015年至2017年期间,孙会喜与孙小玲有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诉讼与纠纷。
关于是否侵害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基于本案纠纷的特殊性,判断是否侵害商标专用权,应当考虑如下因素,即核准字号相同、有协议约定,商标权权属未变更,且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尚处于诉讼与纠纷阶段,该注册商标最初贡献创始人,非以恶意为目的,在特定地域内的商业过程中连续使用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理由:一是本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法定代表人有变更诉讼与纠纷。
自2012年商标注册至今,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情况,如下:2012年,注册商标权人原告,最初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孙会喜。
2015年7月29日,变更前原告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孙会喜,变更后原告法定代表人为孙小玲。
2016年5月19日,变更前原告法定代表人为孙小玲,变更后原告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孙会喜。
2016年12月2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撤销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的补照和2016年5月19日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登记;
2014年1月24日,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经营许可证》上,法定代表人为孙会喜。
二是被告孙会喜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孙小玲有协议约定。
2017年2月16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孙小玲作为总部负责人与被告孙会喜作为分部负责人签订《协议——关于荣格科技总部与分部分工经营要求协议》,约定:孙小玲和孙会喜两人如果出现打官司等事宜,都不能影响市场发展,更不能分裂市场,同时无论官司谁输谁赢,荣格科技总部负责都由孙小玲负责,分部由孙会喜负责。
该《协议》内容对被告孙会喜有利但不持原件,原告持原件但不提交,结合证人靳某、证人陈某出庭作证的证词以及《证明》《说明》,本院推定该《协议》原件在孙小玲处,本院采纳该《协议》的证明力。
三是被告孙会喜系注册商标的最初贡献创始人。
商标是一项无形资产,其价值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在精力财力和管理方面的不断地投入才形成和扩大的。
本案结合证人陈某、证人靳某出庭作证的证词以及《说明》《证明》,核准字号相同、有协议约定,商标权权属未变更,且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尚处于诉讼与纠纷阶段,该注册商标最初贡献创始人,非以恶意为目的,在特定地域内的商业过程中连续使用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基于此,关于原告在本案中请求保护42个注册商标是否符合“一案审查”的范畴,原告是否是全部注册商标权人,该42个注册商标与被诉侵权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该42个注册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是否相同或混淆近似的问题,本案无需再赘述。
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的问题。
基于本案纠纷的特殊性,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考虑如下因素,即核准字号相同,有协议约定,被告孙会喜以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原告进行经营管理,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理由:一是两被告使用核准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被告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含有“荣格”字号,两被告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两被告使用“荣格”字号,系使用自己企业名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法律规定,两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是被告孙会喜时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原告诉称被告孙会喜赊欠款人民币23.855元的被诉侵权行为,该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原告可另寻途径解决,被告孙会喜时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原告诉称被告孙会喜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称两被告涉及货值人民币22409702.2元的被诉侵权行为,被告孙会喜时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原告诉称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称被告孙会喜申请补照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系列被诉侵权行为,应由相关部门处理,工商部门已作撤销补照和撤销法定代表人等处理决定,被告孙会喜时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原告诉称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称被告孙会喜许可案外人特许直销资质的被诉侵权行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民事裁定书》,该案已结,且2014年1月24日商务部颁发给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经营许可证》上,法定代表人至今仍是被告孙会喜,现原告再诉称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称两被告冒用他人专利、许可证号等虚假宣传被诉侵权行为,现有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冒用了原告自身的专利号、许可证号等,不能证明该冒用被诉侵权行为与原告的关联性,原告诉称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称两被告破坏原告生产经营行为、商业诋毁原告高级管理人员、冒用原告资质、荣誉虚假宣传的被诉侵权行为,因被告孙会喜时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原告诉称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是被告孙会喜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孙小玲有协议约定,两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孙会喜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孙小玲签订的《协议》,具有证明力,本院采纳该《协议》理由,在前已论述,本段不再赘述。
被告孙会喜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孙小玲有协议约定,两人如果出现打官司等事宜,都不能影响市场发展,更不能分裂市场,同时无论官司谁输谁赢,荣格科技总部负责都由孙小玲负责,分部由孙会喜负责。
据此,根据该《协议》约定内容,两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核准字号相同、有协议约定,商标权权属未变更,且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尚处于诉讼与纠纷阶段,该注册商标最初贡献创始人,非以恶意为目的,在特定地域内的商业过程中连续使用已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核准字号相同,有协议约定,被告孙会喜以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原告进行经营管理,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诉称两被告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400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自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人民陪审员 陈 文 蓓人民陪审员 曹 堂 兴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娟(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