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473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世纪联兴通讯商行,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新**世纪联兴通讯一社会信用代码×××32Y。
经营者:吕天雄。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受理费1050元,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