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3093号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南庆街**汇商名苑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R。
法定代表人:赵富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鑫富裕美发用品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汇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2。
经营者:梁文广。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缴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