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4621号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东,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曾凤娟,女,1991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杨小亮,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东、曾凤娟、杨小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