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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肖东、曾凤娟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82民初4621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肖东、曾凤娟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肖东;曾凤娟;杨小亮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4621号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东,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曾凤娟,女,1991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杨小亮,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东、曾凤娟、杨小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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