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1知民初134号原告:李霞,女,汉族,1980年7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达,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先桃,男,汉族,1987年12月26日生,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中山市瀚南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简燕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慧信,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霞与被告杨先桃、被告中山市瀚南塑料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李霞以与被告杨先桃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5元,减半收取计1742.5元,由原告李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