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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与杨先桃、中山市瀚南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01知民初134号
案件名称李霞与杨先桃、中山市瀚南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霞;杨先桃;中山市瀚南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1知民初134号原告:李霞,女,汉族,1980年7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达,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先桃,男,汉族,1987年12月26日生,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中山市瀚南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简燕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慧信,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霞与被告杨先桃、被告中山市瀚南塑料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李霞以与被告杨先桃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5元,减半收取计1742.5元,由原告李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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