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0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县伍贰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任店镇政府路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10PFP3X。
法定代表人:李伟红。
被告:李伟红,女,1970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县伍贰零商贸有限公司、李伟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2021年4月29日,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叶县伍贰零商贸有限公司、李伟红已达成和解协议且二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其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