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5282号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宇,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珺毅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凌云社区凌云********。
经营者:王宣,女,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楼****/div>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富,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珺毅电子商务商行、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