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375号之二 原告: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
法定代表人:金小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翔,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赛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div> 法定代表人:邱国培。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清,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阳,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柯桥区归零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工业园区**iv> 法定代表人:周文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赛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区归零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