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民初156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中市西来桥镇新生家具店,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西来桥镇港北西路**iv>经营者:邱习生。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西来桥镇新生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涉案纠纷已妥善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